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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需修改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08月27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磊 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报告在谈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指出,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是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当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时,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二是刑法中关于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规定需要修改补充。如虐待罪的责任主体只限于家庭成员,幼儿园教师、保姆等非亲属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难以按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三是一些社会管理法律中,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四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在相关法律中虽有一些儿童福利方面的条款,但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

    鉴于此,报告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是统筹规划,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在制定社会救助法、社区矫正法、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应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适时研究制定儿童福利法。二是积极研究修改刑法中有关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嫖宿幼女罪等规定;完善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年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增加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措施。修改补充民法通则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研究制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适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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