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朱磊 新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专项转移支付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作了规范,并要求上级政府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一般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设立专项转移支付时,应当规定退出的条件和时限;并建议对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的规定区分情况,予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同时明确,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二是进一步明确,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