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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

地方政府举债用于公益支出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8月26日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法制日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政部提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的要求,有关方面正在按照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式改革;为与之相衔接,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定,应当从有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角度出发,从严、从紧管理,严格规范,用途限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同时,建议增加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了比较严格的规范,明确了地方政府今后举借的全部债务都应纳入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并编入预算,建议在此基础上,为与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做好衔接,对相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二是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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