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议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乌友好合作条约

加强执法部门双边合作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6月28日

    法制日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上午经表决,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乌兹别克斯坦系我国西北近邻、战略伙伴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中亚具有重要而独特的影响力。2012年6月,中乌两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合作规模不断扩大。缔结中乌友好合作条约有利于进一步增进中乌两国政治互信,深化互利合作;有利于维护我国西北边疆的长治久安,促进我国向西开放战略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的实施。

    早在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该条约于2006年11月26日生效。随着中乌关系的快速发展和当前中亚形式的复杂演变,该条约的某些内容已经落后于形势,无法全面客观反映两国关系发展现状和发展需要。特别是近年来,中亚地区形势不稳定不确定性增多,“三股势力”不断作乱,我国西北部周边环境趋于复杂。因此有必要同乌兹别克斯坦缔结新的友好合作条约,将中乌关系及两国各领域合作的发展目标、原则和方向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确保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由19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了发展中乌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全面发展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明确了相互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相互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不从事和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确定双方开展多领域合作,即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全面均衡发展经贸、金融、投资、能源、交通、科技、人文等领域合作。加强执法安全部门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开展大型国际活动及油气管道安保领域合作,扩大军事及军事技术合作,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各领域合作等;规定了条约争议解决程序以及条约修改、生效、终止程序等。

    本条约生效之日起,2005年5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即行失效。

责任编辑: 王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