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波黑引渡条约
死刑犯引渡灵活务实处理
法制日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上午经表决,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维那引渡条约》。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和波黑代表团在北京就缔结该条约举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2月20日,我国外交部部长和波黑司法部部长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这一条约。
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拒绝引渡的理由,本国国民不引渡的规则,引渡请求及决定,引渡强制措施,移交被引渡人和财物,再引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特定规则与通报结果的义务,费用的承担与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等。同时规定,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介绍,谈判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关于死刑犯不引渡的问题。波黑已废除死刑。其提出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时,如引渡请求涉及的犯罪有可能判处死刑,则请求方需承诺不判处其死刑,波黑方才考虑引渡。因此,建议在条约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满足其对死刑问题的关切。我方认为,中国尚未废除死刑,两国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不应成为两国开展引渡合作的障碍,双方应在符合双方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务实地处理死刑问题。波黑方的建议将导致缩小合作范围,不符合两国实际利益。因此,我方建议,如果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其法律的基本原则,则应当拒绝引渡。经反复解释和协商,波黑方最终接受了我方建议。此外,谈判中还出现了本国国民不引渡的问题。我国引渡法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波黑方表示,一般情况适用本国国民不引渡,但根据波黑刑法,在跨国有组织犯罪、洗钱罪等情形下,本国国民可以引渡,建议增加根据其国内法拒绝引渡的内容。鉴于该表述与我国引渡法的相关规定不冲突,为体现合作意愿,我方同意了波黑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