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速裁程序试点决定草案规定
具体列举试点案件罪名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提请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新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具体列举了试点案件的罪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3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的内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原决定草案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条件和案件范围规定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关于试点的条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被告人应当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外,还应当考虑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也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以保护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试点的案件范围,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具体列举试点案件的罪名。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应遵循刑诉法基本原则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规定,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原决定草案规定,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确保司法公正的内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既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要充分保障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试点情况应向人大报告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决定草案中应当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意见。如建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速裁程序提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原则上当庭作出判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办案期限等。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些意见,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根据本授权决定制定试点办法中一并深入研究,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