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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报告建议

加快制定修改金融法律法规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6月27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建议,完善法治规范,加快制定和修改金融法律法规。

    报告指出,总的来看,当前我国金融运行整体平稳,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与此同时,受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金融业综合经营和业务创新加快等多重因素影响,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和传染性有所上升,部分领域的金融风险有所凸显。

    报告认为,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根本上要靠法治。要适应金融业和金融市场改革创新和发展要求,加快制定和修改金融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实现风险防范的法治化。要修改人民银行法,加强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职能。修改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跨业投资、同业经营、风险管理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尽快修改证券法,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加快制定期货法,更好发挥期货业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功能。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和存款保险条例,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影子银行法律关系不清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认为,影子银行业务法律关系不清,风险监管有待加强。

    报告认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不明晰。随着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快速发展,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推出各类交叉性、跨市场理财产品。据统计,到2013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9.5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资产余额10.9万亿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余额5.2万亿元,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4.7万亿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型寿险产品和分红险保费0.8万亿元。这类业务都有受托理财的属性,但产品名称各异,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其法律关系认识不统一、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产品审批、发行、信息披露等监管标准也存在差异。

    准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介绍,对准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

    报告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到2013年底,全国各地共批准了小贷公司7839家、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185家、典当行6833家。但不少机构发展粗放,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大量存在监管不到位或者缺乏监管等问题。一些小贷公司突破融资限制违规融资,偏离小额贷款主业,变相从事高利贷。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有效的营利模式,存在违规套取银行资金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变相从事高利贷、投资理财等问题。不少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为名,从事银行资金的通道业务,片面追逐高风险业务。

    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建议,应当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约束和市场化退出机制。

    报告建议,要在风险可控条件下,逐步打破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的刚性兑付,明确投资者的收益分配和风险自担机制,形成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文化。要破除政府对融资平台的隐性担保,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各类债务违约事件。要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防范风险向金融体系外溢和传递。

    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多发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认为,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多发,地域性风险不容忽视。

    报告介绍,非法集资形势仍然严峻。非法集资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呈上升态势。2013年,非法集资共立案3797起,涉案金额49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超过20万人,涉及31个省(区、市)的87%的地市和港澳台地区。同时,非法集资形式日益多样,从传统的房地产、矿产资源、农林开发等领域向投资理财等新的领域、行业蔓延。一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投资咨询、典当、农业合作社、第三方理财机构、网络平台等采取代客理财、民间借贷等各种方式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建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管控,加强对政府债务偿还能力的风险监测,将政府性债务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向同级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监督。

    报告建议,银行业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监管,加强信贷资产特别是重点领域资产质量的监测,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和化解机制。要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落实对同业业务的规范意见,防范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证券业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投资者保护。保险业要加强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规范保险产品销售和保险中介业务,着力提高保险赔付率,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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