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授权部分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决定

依法推进司法改革的一次重要授权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6月26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及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范围和条件;简化诉讼程序;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配套办法;试点地区;试点时间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台决定,授权两高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突出体现了尊重法治的精神,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精神。

    首先,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速裁程序试点,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充分体现尊重法治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的精神。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授权国务院进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但是授权两高还是第一次。此次授权表明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体现尊重法治的精神。通过全国人大授权的方式,既推进了司法改革,又使司法改革具有了合法性。同时也要看到,尽管有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但是决定草案在授权的范围上作了必要的限制,遵循了循序渐进的改革原则。这次授权决定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所突破,但仅限于简化开庭程序,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增加了不公开审理的事由,这些都属于比较小的改革,不是实质性修改,没有对法律基本原则的突破。这也体现了循序渐进、慎重稳妥的改革原则,同样体现了法治精神。

    其次,决定草案贯彻了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方面,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改变过去那种普遍使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的做法。在量刑上,司法机关对选择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由于他们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对这些被告人原则上要从宽处罚,体现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的一种“量刑激励”,这些都体现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决定草案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方面的程序选择权:在选择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方面,被告人有接受迅速审判的权利,因此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也可以选择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在是否公开审判方面,被告人有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从个人名誉、信息安全等方面考虑选择不公开审理;在是否上诉方面,被告人在判决后可以认罪服判不上诉,同时仍保留了上诉的权利。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程序选择权,这次改革还在法庭、看守所等地设立值班律师,对提出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咨询,帮助被告人进行程序选择,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决定草案充分体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精神。随着社会转型,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较快,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如果繁简不分,会造成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为此,有必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审理,繁简分流,以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决定草案规定的速裁程序将简化开庭审理程序,开庭前送达时间不受限制,开庭时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也将相应缩短,这将大大提高此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另外,实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除了提高诉讼效率,也更加能够保证量刑的公正。过去,由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实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关押时间较长,有的案件量刑时经常是关多长判多长,不仅不能及时惩治犯罪,而且也难以做到量刑公正。现在实行速裁程序,被告人即使被羁押,也可以很快得到审判,而且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还要从宽处理,因此可以更好地实现轻罪轻刑,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刑罚均衡、刑罚公正的精神。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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