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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拟适当下放军改民审批权限
法制日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军事设施改作民用,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适当下放军事设施改作民用或实行军民合用的审批权限。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上述修改。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