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采集样品按市场价支付费用增设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增加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6月24日

    法制日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修订草案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其中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法制日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修订草案规定,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法制日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了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 王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