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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解释草案超出立法原意

在适时修改刑法时予以解决

浏览字号: :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4月23日

    法制日报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在分组审议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解释草案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其超出了立法原意,改变了原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应当在修改刑法时解决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问题。

    草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苏泽林委员、杜黎明委员说,立法解释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在原条文的理解和执行中有歧义,容易产生执法不统一。第二是解释必须要符合原来的立法本意。第三是解释的范围不能超过原来条文的内涵和外延。草案上述解释的初衷是好的,要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这一解释有问题,限制了原来条文的具体行为。原条文规定三种行为构成犯罪,一是非法收购,二是非法运输,三是非法出售,没有要求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就属于犯罪。现在解释第一款的时候用了两个限制词,第一个限制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二个是“食用”,就是拿来吃,这两个都超出了原条文的规定内容。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是比较特殊的,必须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非法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并且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并不是在禁猎区打了鱼就一定构成犯罪。在解释这一款的时候没有情节限制,与原条文中“情节严重”不相符,是不是一般情节也构成犯罪?所以第三百四十一条原文规定比较清楚,也便于执行。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际上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执法问题,所以建议对这一条不作解释为宜。

    王明雯委员认为,上述解释超出了立法本意,改变了原条文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这种解释不太利于原来立法宗旨的实现。所以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以不作解释为好。

    李安东委员说,解释的原文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从文字上看,好像购买这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主要是食用。实际上,除了食用还有其他用途,比如虎皮、象牙,主要是装饰和收藏,应该对此细化。建议改为“为食用、装饰、收藏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

    王万宾委员也赞成对刑法上述规定不作解释,或进一步论证后再作解释。

    范徐丽泰委员说:“我非常赞成收购野生动物的人也应当有罪,这样就没有售卖的市场,危害濒临绝种的野生动物无利可图,发生率自然降低。但是从条文来看,看不出是立法原意的一部分。应当在修改刑法时一并解决。”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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