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议发言

董中原:专门规定企业证明责任

浏览字号: :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4月23日

    法制日报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在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董中原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专门规定企业证明责任。

    董中原委员说,在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中,最大的困难是调查难、取证难。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政府执法将会遭遇极大的阻碍,政府的主导作用也得不到有效发挥。为此,建议在立法中明确有关制度,包括企业违反自行监测、记录义务的重罚制度、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利推定制度,确立企业检测记录长期保存义务,明确“企业如不能证明未造成污染,则视为其造成了污染”的规则,即行政执法中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因环境污染引起了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能将这一制度引入到行政执法环节,将极大提升企业的自主检测积极性,并降低政府的执法成本,有利于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 王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