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行政合同应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4-03-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行政合同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白志健委员说,行政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与民事合同有明显区别。这类合同纠纷不宜依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辜胜阻委员说,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方面有一些拓展,但是这种外延的拓展还不够。比如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行为应纳入受案范围。

    王明雯委员也建议将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在草案中增加“在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行政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一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签订的行政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了新的、重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判断这个行政协议是不是有效、合法、可撤消、是否履行等,往往涉及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的判断,必须通过公法的规则予以解决。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协议案件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受理的做法各不相同,审理规则和裁判也不一致,急需规范。三是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协议列为行政案件的案由。四是如果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将有利于保障行政合同的相对方。在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相对方能够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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