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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浏览字号: :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2月26日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面一致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

    为此,草案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