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批准中吉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2-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崔静、黄小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条约》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用语的定义;移管的条件;移管的程序;移管所需文件;移交的实施;刑罚的执行、赦免;移管的费用;管辖权的保留;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

  关于移管条件,《条约》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移管被判刑人:被判刑人是接收方的国民;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按照接收方的法律也构成犯罪;在接到移管请求时,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判刑人还需服刑至少一年;被判刑人已经书面同意移管,或者任何一方鉴于该人的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认为有必要时,经被判刑人的合法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双方均同意移管。

  《条约》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总检察院。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时表示,中吉两国均有一定数量的公民在对方监狱服刑,缔结移管条约有利于双方在此方面开展长期、稳固、规范化的合作,有利于更好地改造罪犯,有利于增进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9月,由司法部等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吉方代表团就缔结《条约》举行了谈判,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并草签了条约文本。2012年6月5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与时任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鲁·卡扎克巴耶夫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条约》。

来源: 新华网 2013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