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1-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7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创新开放模式,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要求,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是落实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以法治方式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重要举措,赞同对决定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对决定草案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授权的范围必须明确,建议删去决定草案中的“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还有委员提出,负面清单的含义不清楚,建议用法律语言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认为,此次授权是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授权的范围应当明确,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明确界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范围,删去决定草案中的“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并将“负面清单”表述为“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据此,将“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同时,将决定草案的名称相应修改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目的是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探索和积累经验,对放开外商投资文物拍卖企业的市场准入应当慎重;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改时增加规定禁止设立外商投资文物拍卖企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加强文物保护的举措,这些年来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文物保护仍然面临着严峻局面,不宜仓促放开。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决定草案中的“暂时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一句删去,并对目录作相应修改。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的实施日期,应在本决定中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决定草案中的“暂时停止实施的具体日期,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修改为:“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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