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画/高岳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本次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关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第五项“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应当由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或者经消费者确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一是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修改为“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是增加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