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6日下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通过一揽子修改法律的方式取消和下放部分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必要的,总体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

    法律委员会于6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取消和下放部分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利于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对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是必要的。通过一揽子修改法律的方式予以处理,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草案是可行的。

    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取消和下放文物保护法中的有关行政审批,要考虑国家文物安全。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国家、民族的文化财富,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应加强监管,进行有效保护。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应当进行全面修改,而不仅是修改个别条款;还有些常委委员就草案未涉及的内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此次十二部法律的修改只涉及国务院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条款,我国的文物保护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如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迁移的原则,并特别规定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限制。政府部门在出资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时应当通过与文物所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就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等事项作出约定,维护文物安全。据国家文物局介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主要涉及民居及寺庙,数量不多,取消此项行政审批后,文物部门将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保护,不会对文物保护带来负面影响,也不会造成管理混乱。总体上看,这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国务院有关方面已经作了认真研究论证,条件比较成熟。对有关法律需要修改的其他问题,可以继续深入研究,适时予以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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