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获授权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调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8-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对于此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是“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决定指出,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华网 2013年08月30日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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