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赵超、钱春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旅游法,对旅游经营特别是旅行社的经营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编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来源: 新华网 2013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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