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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 推动现代畜牧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简介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 何黎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5-12-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畜牧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制定畜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把近年来党和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引导、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把大力发展畜牧业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提出将畜牧业尽快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我国畜牧业已经发展成为农业部门中产业化、市场化特征最突出和最具活力的产业。“十五”期间,我国畜牧业快速发展,畜禽产品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已经成为农业经济的支柱产业。预计2005年全国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7650万吨、2860万吨、2845万吨,人均占有量分别达到58.5公斤、21.9公斤和21.7公斤。2005年我国畜牧业产值将达到13000亿元,约占农业总产值35%。目前,从事畜牧业生产及相关产业就业的劳动力达1亿多人,来自畜牧业收入约占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增加值的40%,一些畜牧业发达地区,畜牧业现金收入已占农民现金收入的50%。畜牧业的快速发展,还带动了饲料工业、畜禽产品加工业、兽药、食品、制革、毛纺、畜牧机械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畜牧业的发展,关系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
        经济社会发展、人们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对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建立严格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物种的灭失和流失;二是提高品种繁育水平,健全良种繁育生产体系;三是推进适度规模养殖,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四是强化畜禽产品质量监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适应畜牧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推动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常委会提交了畜牧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九次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的通过,将为我国畜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畜禽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数量增长,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畜禽品种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品种绝迹,20多个品种濒危。
        通过立法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通过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对畜禽产品的多样化、提高畜牧业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畜牧法规定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其主要内容: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二是在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基础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该目录就是本法的调整范围。三是确定畜禽遗传资源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并规定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作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主要手段。四是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管理作了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取得列入两级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并提出共享惠益方案;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需要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批准。

        二、加强种畜禽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
        种畜禽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畜牧业生产力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畜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实行推广前二级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践证明,这二项制度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但是,《种畜禽管理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遏制无证和超范围生产经营现象。
        畜牧法对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作出规定;通过二项制度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
        1、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制度。将原来的二级审定改为一级审定,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二级管理,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考虑到我国国情,畜牧法还对以下情况进行规定:一是对农户用于自繁自养、互助配种的种畜禽,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针对引种过程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对进口的种畜禽作出了技术性要求;三是规定销售的种畜禽,应当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四是对禁止销售行为作出规定;五是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发展适度规模养殖,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是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畜牧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迫切需求,是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的关键措施。一方面要推进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标准化,另一方面要对农户散养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对于草原牧区,要注意优化畜禽结构,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遵循规模养殖和农户散养分类指导原则,畜牧法主要对规模养殖进行了规定:一是支持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这些规模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二是根据各地饲养水平不平衡的实际,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三是建立畜禽标识管理和养殖档案制度。四是对畜禽养殖投入品的使用、环境污染控制进行了规定。

        四、落实质量追究制度,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畜牧业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政府部门要负起责任,关键在于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畜禽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二是通过畜禽标识管理和养殖档案制度,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要求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标识管理的规定,在畜禽指定部位加施标识;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当就投入品使用、畜禽免疫等情况建立养殖档案。三是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四是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安全生产。

        畜牧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畜牧法的贯彻实施,必将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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