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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发展过程及取消的必要性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调研室 王观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5-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5年12月24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在中国施行近半个世纪的农业税条例可望被废止,这是我国农业和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

        一、农业税法律规定的主要情况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是征收农业税的主要依据。
        农业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按常年产量(而不是按每年的实际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主要针对粮食、薯类、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等作物。二是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主要是针对农林牧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
        3、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4、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纳税人缴纳农业税的土地亩数、农业收入等情况由乡级政府统计确定。农业税征收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缴纳农业税还需要同时缴纳农业税地方附加。也就是说,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内,附征一些税额,由地方使用。农业税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筹”。
        农业税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自2000年开始,为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规定:农业税的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农民上缴的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村提留,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逐级核定。
        2001年,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情况,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试点过程中,地方可以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征收,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乡镇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按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几年的税费改革,农民的税费负担大为降低。至2003年,全国的农业税收总额为338亿元,而全国的财政收入达到了2.17万亿元,农业税所占份额仅占1.56%。

        二、农业税减免政策出台的过程和主要情况
        2004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到,2004年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自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为支持农村税费改革,2004年中央财政拿出396亿元用于转移支付。
        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大力称赞,农民奔走相告,各地政府部门积极响应。2004年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取消。当年,国务院决定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11个粮食主产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他省份降低1个百分点。至2004年9月,减免征农业税政策基本落实到位。黑龙江省免征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28.2亿元,人均减负142元,吉林省减轻农民负担减负5亿多元,降幅为28.6%,实现了村村减负,户户受益。在中央政策之外,各省自筹资金,加大减免农业税政策力度。2004年,全国农民税收负担平均减轻30%,农业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经不足1%。
        在2004年成果基础上,2005年中央和各地方进一步加大了农业税减免的速度。2005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了当年的农业税政策,指出,2005年要“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助。”2005年“中央财政为此新增支出140亿元,用于这方面的支出总额将达到664亿元。”2006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当然,取消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农民什么税都不交了,譬如农民办工商企业还得交营业税、增殖税等,此外,农业特产税中还保留了烟叶特产税。
        2005年,有28个省份全部免征农业税,其他3个省份农业税税率也都降到2%以下。2005年,农业税收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微不足道。
        农业税减免政策是近几年党中央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等重要方略的具体体现。我国的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是落后地区。不解决“三农”问题,也就谈不到全国的小康,谈不到和谐社会。党中央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高度关注,将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中。2003年、2004年,中央连续出台两个关于“三农”的一号文件就深刻体现了这一点。随着减免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党的富农政策已经深入人心。

        三、取消农业税的必要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又是弱势产业,支持农业发展各国的普遍做法。农业是基础的物质生产,是唯一能够利用太阳能转化为人类可利用的产品的生产。农业为人类生产食品,这是不可替代的。农业还为工业提供原料,发挥环境净化的功能等等。没有农业的充分发展,就没有经济的充分发展。没有农业生产的充足的食物,就没有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农业又是个弱势产业,从事农业的劳动者得到的报酬远少于他们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取消农业税是保护弱势产业和农业生产者的需要。
        取消农业税符合各国普遍支持农业的趋势。从国际上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相反,各国都对农业给予大力的支持。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根据世贸规则,对农业可以实施“绿箱”支持政策和有限制的“黄箱”政策。农业税政策不但不支持农业,相反还抵消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政策,这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不相称,也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所以,是农业发展的需要,是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取消农业税,是增加农民收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扩大,1993年为2.3:1,1999年为2.64:1,2004年为3.21:1。如果把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各种社会事业因素考虑进去,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更大。而根据世界银行的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般应低于1.5:1。可见,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过分拉大。我国70%左右的人口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谈不上全民的小康,没有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就谈不上中国的现代化,“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的大问题。取消农业税,可以直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的收入。
        取消农业税,政治意义非常重大。上世纪50年代我国出台农业税条例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农业税在我国工业化积累和起步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农业税的征收逐渐突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农业税的征收困难,征税成本很高,基层干群关系紧张。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小,为工业支持农业奠定了条件。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在2004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又指出,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取消农业税已经具备了条件。连续两年降低农业税的事实表明,农民对取消农业税反映强烈,一片欢呼。如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束了有上千年历史的“皇粮国税”,政治意义非常重大。这既是反映了党领导下的我国经济实力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也表明党时刻牢记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的先进性。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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