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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启智谈民族工作两大任务加快发展和团结稳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1-26 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911月,在海南举办的第十三期全国人大民族工作干部学习班总结讲话中,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启智着重就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好党中央提出的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加强民族团结这两大任务,谈了意见。

    马启智说,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中央全会中,像十七届四中全会这样特别突出强调民族工作的,是第一次。说明我党把民族工作摆在了一个更为突出、更为重要的位置。我们从事人大民族工作的同志,要在全面学习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学习、理解和掌握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上来。全会提出的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概括起来,就是加快发展和团结稳定两个方面,这是民族工作的主旋律,是主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和政策,但为什么在以研究和部署党的建设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中,再一次如此强调和突出这个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用“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定性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关于民族工作的加快发展和团结稳定这两大任务,也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大有深意的,需要我们作深入思考和领会。

    关于加快发展问题,马启智说,发展是硬道理,是基础。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归根到底要靠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来解决。但是,讲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如果不从历史发展、区域特点和民族的现实状况出发,不从大局出发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那么,加快发展可能就很难实现。我们党历来强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要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这是一个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道理很简单,因为落后,过去落后,现在仍然落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取得的有目共睹的成就,发生的巨大变化,正是因为党和国家坚持了这个原则。上世纪80年代对于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有过一次理论上的争论。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一般的理解是指在多民族国家,某些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经济、文化发展落后,不能像先进民族那样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或者说形式上平等,而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实行了民族平等政策,是否还应该使用这个提法。现在,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提法已经很少用。我认为,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可以不提这个概念,但不能不看到这种现象。比如,法律赋予各少数民族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但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低,教育资源缺乏,过去是上学难,现在,虽然基本实现“普九”,但民族地区的“普九”与先进地区的“普九”,在实际的质量上显然是有差距的,更不用说高等教育,差距就更大。因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在客观上是不足的。再比如,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财政上的自主权,但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并不能够提供可以充分行使财政自主权的财力支撑。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给率平均只有36%,大部分支出要依靠上级的转移支付,而且从目前的转移支付构成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低,大部分是专项转移支付。在这种财政体制下,自治机关如何实现法律赋予的财政自主权,就成为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可以不纠缠于概念,对于事实上的不平等,你可以说是发展差距,也可以说是发展的不平衡性等,但应该客观地认识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上的滞后,是一个特殊问题,与汉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有一定区别的。当然,汉族地区也有贫困问题,也有财力不足的问题,但我们讨论民族问题,对此应该给予强调。特殊问题就只能用特殊的政策措施去解决,我们党制定并坚持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其实始终贯穿了这个理念,把逐步实现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平等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所以,讲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关键是要坚持特殊政策,倾斜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问题,需要全党全社会认识上的基本统一。如果在思想认识上不解决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就会有这样那样的阻力。比如,在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急需解决而又有可能解决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过程中,住住会感到难度比较大,部门的理由就是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或者所提要求与部门政策规定不符,不能突破。往往是讲一般性多,讲特殊性少。党的政策是好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好,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党的民族政策的正确性,已经建国60年的实践所证明,我们一定要坚持并不断完善,不能动摇。目前,社会上对一些民族优惠政策,产生了一些议论,比如一些地方的高考中出现违规改民族成分加分的问题,引发了是不是要保持民族优惠政策的各式各样议论,我们要加以解释,正确引导,这不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中出了偏差。如果我们的国家机关干部认识不正确,就会直接影响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影响到中央作出的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我们在各级人大做民族工作的同志,对此要有正确的认识,从我们的工作职责出发,努力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关于民族团结问题,马启智说,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基础。但是,是不是说经济社会发展了,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问题就自然而然的解决了呢?问题不是这么简单。比如说,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正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取得长足发展,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为什么还会发生这种令人震惊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这些事件对民族关系,进而对民族团结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这些事件的产生,当然主要与敌对势力、分裂势力的策动、图谋有直接关系,党中央对此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们也要从这些事件中,更深入地思考加强民族团结问题。

    马启智指出,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同时,我们需要特别注重增强各族群众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这种认同,应当高于各民族对本民族的认同。中华民族的形成,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团结稳定和发展强大,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如同一个民族对本民族的认同感,有一个发展、升华、凝结的过程一样,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教育引导。所谓民族认同感,是一种高度自觉的对本民族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是随着长期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凝结和升华,最后才能形成一种为所有成员共同认同的复合体。各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认同尚且要经过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而且各民族的形成发展历史背景又各不同,那么,各民族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对以汉族为主体的国家和中华民族、以汉族文化为主体文化的中华文化达到认同,从而形成一种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显然也要经过相当的过程才能完成。我们应该在尊重差异,尊重特点的基础上,加强教育和引导。

    我国各民族都对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形成,对中华文化的发展作出了自己不可替代的贡献,不论发展程度如何、人口多少,在政治上、法律上和人格上都是平等的,而这正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浓厚的文化传统、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对此,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民族,要充分尊重和理解少数民族。同时,要加强中华民族发展形成历史的教育,加强对以汉族文化为主体的中华民族精神、文化的宣教教育,加强公民意识、国家意识的教育。要大力提倡各民族间的理解和包容,提倡各民族间,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和汉族群众间的相互学习,增强各民族间的交流,交流才能增进理解,理解了才能团结,才能摒弃偏见和歧视。胡锦涛总书记号召要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我们各级人大民族工作部门的同志,责无旁贷。要认真了解各族群众所思所想,所愿所盼,体察他们的内心世界和情感,了解他们的诉求,换位思考,多做沟通、引导,多做宣传、教育。

    关于民族法制建设问题,马启智说,民族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民族工作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做好民族工作,在现阶段,一靠政策,二靠法律,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今后要逐步过渡到主要靠法律来规范民族工作。实现这一点,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少,需要各方面经过一个比较长时期的努力。但对于在民族工作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我们要有信心并切实付出努力。按照党中央确定的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民族立法的主要任务,一是要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一是要保稳定,促团结。在民族立法工作中,要突出和强调这个重点。

    要善于应用法律武器,应对国际敌对势力和分裂势力的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反国家分裂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益的经验。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目前正着手起草制定《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自治区反分裂斗争若干规定》两部地方性法规,这可以说是民族立法的一个很值得重视的新进展。对于一些问题,一时还不能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给予规范,各地可以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不等上位法,先行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民委供稿)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01月26日
责任编辑: 沈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