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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和落实相关规定  切实有效行使人大决定权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理论制度研究会 2017年8月28日 14:17:31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所谓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对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权力,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最实在的职权之一。多年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地方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不充分,开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决议重程序轻实体,对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跟踪监督、推动落实不力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对这些问题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就会继续妨碍人大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确保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更加充分有效地行使,今年中央、省委相继下发文件,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做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为新形势下人大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应当说,现在关于推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大政方针已很明确,工作要求也很具体,但关键是要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使之真正落地见效。因此,认真学习好、深刻领会好、坚决贯彻好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运用好行使好,这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课题。

    本文围绕如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的要求,侧重就做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问题,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执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规定的自觉性

    开展任何工作,只有认识到位,要求明确,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到位。首先我们要努力克服法律关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界定和把握,因而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难有作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是软任务,做与不做关系不大等不正确的思想。真正深刻认识到,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因此,必须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这项重要职权行使好。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到,要把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得更加到位有效,其中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把相关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好落实好。只有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推动人大更好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才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和地方党委工作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更好把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起来;才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才有利于进一步体现我们国家的本质特性,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通过不断提高对人大更好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执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规定的自觉性,又要通过认真贯彻执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定,推动人大正确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二、进一步理顺关系,增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一致性

    长期以来,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关系处理得不够好,直接影响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开展的现象。因此,按照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把这三者更好有机统一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担负起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领导责任这是做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运用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这一重要民主形式,健全党委集体研究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完善决策的程序和规则;要增强依法执政观念,善于把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防止越俎代庖、大包大揽;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其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高度负责、尽心竭力,依法做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这是做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克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定程序,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好上级和本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拟讨论的重大事项和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对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定决议草案,要先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确保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始终置于同级党委领导之下。

    再次,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这是做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需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应当依法主动提请人大审议决定,而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自行作出决定;同时,政府的重大决策该向人大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报告;对政府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以保证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有效行使。

    要通过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更好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在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各自作用,使“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一致性得到更加充分地凸现。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增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稳定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中央和省委的相关文件对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确保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能够正常稳定进行的重要举措,在工作中一定要把这些要求落到实处。

    在健全协调机制方面要坚持做到在每年召开人代会前,由党委办公厅(室)牵头召开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相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交流全年重要工作安排,协商拟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议题。这样的联席会议应当成为雷打不动的规范,每年按时召开,而且不能泛泛而谈,形成商定当年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议题的有效机制。同时,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要主动作为,根据同级党委的部署要求,同级政府提出的议案报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安排意见,经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研究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向人代会报告。

    在完善程序机制方面要坚持做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办事。提交人代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全体代表审议和表决;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和表决。为了切实提高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掌握更多实际情况,了解各方面的反映,能够提出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

    在形成成果机制方面要坚持做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有的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有的可以在有关法规或实施办法中作出规定;有的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交由相关机关研究办理,研究办理情况应向下一次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要通过健全和完善机制,切实改变以往人大开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不够正常、不够稳定的状况,真正做到人大常委会每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常态化。

    四、进一步健全制度,增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范性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科学合理地制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性、规范性规定,切实解决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操作性问题,是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充分有效行使的关键所在。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注意合法性所制定的具体办法各项条款的内容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畴,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不能立“过头法”。

    二是要注意完整性所制定的具体办法应当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具体地说,所制定的具体办法应包括制定的目的、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掌握的总体要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和范围、具体操作机制和程序、保障措施、各方责任等内容,并做到目的明确、原则正确、要求得当、重点突出、范围清楚、机制健全、程序完善、措施有力、责任分明。同时,各地各级都应当制定。

    三是要注意可操作性简单地说,就是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关于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增强针对性、适用性,使所制定的具体办法更加“好用、管用”。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既要有指向性、列举式的表述,又要有刚性的约束力;既要有定性的规定,又要有定量的规定,确保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能讨论决定几件重大事项。

    四是要注意实效性所制定的具体办法要能够确保人大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更加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有利于推进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把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有效地开展起来。

    五、进一步搞好审议,增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

    认真搞好审议,进一步提高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水平,是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提出的又一项明确要求。这既是提高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质量的客观需要,又是确保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正确有效行使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着力搞好科学性论证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因此,在审议前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科学性论证,严把科学性的质量关十分重要和必要。要做到一方面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对存在重大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是要着力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具有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的决定性因素,必须充分尊重他们的民主权利,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在审议重大事项前,应当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有关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让他们更多了解实际情况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重大事项过程中,要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有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让他们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审议意见,并认真研究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要着力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人大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说到底是为了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这方面必须更多地了解民情民意,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前,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诉求。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适当渠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

    四是要着力搞好合法性审查根据人大的性质,其作出的决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要从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尊严的高度,认真做好对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如果发现有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的内容,要毫不含糊地进行修改或予以剔除,确保人大所作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合法性。

    要通过增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进一步提高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进一步推动落实,增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效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各有关方面更好贯彻执行,切实改变过去重决定决议的作出,轻决定决议的落实的现象。

    一要推动贯彻落实“一府两院”是贯彻实施人大决定决议的主体,要重点推动其做好落实工作。要对“一府两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明确要求,使其切实做好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的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督促“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并依法依规及时反馈。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发挥法定的职能作用,改变以往“人大作完决定决议就了事”的现象,做到对已作出的决定决议,依法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推动贯彻实施。对不执行人大决定决议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不按要求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决定决议情况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促进整改,必要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根据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舆论氛围,广泛凝聚社会正能量。要认真总结和推广人大开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创新,支持基层有益探索,推动这方面工作规范健康地不断向前发展。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