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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0号文件精神情况的调研报告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理论制度研究会 2017年8月28日 15:21:03

    为推进《健全各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0号)文件精神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根据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并利用1个月时间,对全省各级人大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接到任务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一是抽调骨干,成立联合调研组。由姚引良副主任牵头负总责,机关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福选和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王希峰任副组长,吸收省人大有关部门及省政府相关人员,成立联合调研组。多次召开推进落实会,通报情况,研究措施,推动工作落实。二是点面结合,深入调研了解。从5月初开始,联合调研组分成两路,分别深入到全省11个地市,采取到市座谈掌握面上情况、到县实地调研了解具体做法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调研各市县人大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情况。姚引良副主任亲自带队,对全省范围内贯彻落实较好的府谷、富县、白水、镇坪等区县进行了实地调研,赴兄弟省市学习交流,充分吸收借鉴经验做法。三是问题导向,认真研究总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调研组采取集中会诊的方式,对全省各级人大贯彻落实10号文件精神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各市县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全面梳理和总结,特别是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措施和办法进行了集体研讨,形成了初步的意见建议,为起草省委实施意见奠定了基础。

    二、主要特点和做法

    从全省落实情况看,各市区县人大都能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依法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特别是全省各级人大都能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细化重大事项范围,规范工作程序和机制,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计划预算执行等常规性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在此基础上,一些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注重实践探索,创新方式方法,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和实践,在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是围绕全局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调研中我们感到,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够紧紧围绕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贯彻党的决策部署,依法对本地区诸如“十三五”规划、财政预算、预算收支变化、地方政府债券分配使用以及打赢三场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奋力追赶超越等作出决议决定。如,铜川市人大落实市委决策,作出了《关于批准〈铜川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20162025)〉的决议》;渭南市人大先后就渭河综合治理渭南段、尤河治理蓄水工程建设中的资金使用、建设机制等问题作出决定;延安市人大对延安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引水工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汉中市人大对政策性融资、棚户区改造等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安康市人大就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改善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等等,都能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自觉行动,有力地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行使决定权。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入实施,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治诉求日益增强,全省各级人大能够紧扣社会关切、人民关心的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如,西安市人大对城市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等作出决议决定;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宝鸡市人大作出了《关于加强石鼓山区域古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决议》《关于生态市建设规划(20122020)的决议》;榆林市人大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榆林豆腐”作出了决议;商洛市、韩城市人大注重运用视察调研、专题询问、听取专题报告等方式,加强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三是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方法不断改进和加强比如,宝鸡市陈仓区人大等全省绝大部分推行了电子表决系统,对重大事项按键表决,收到“人大工作改进一小步、民主进程前进一大步”的良好效果;榆林市靖边县、铜川市宜君县人大采取年初提出、年内实施、年底审议的办法,推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制;渭南市白水县人大规范了重大事项的“提出、受理、调研、审议、决定”五步工作程序;榆林市府谷县人大依据宪法法律,结合当地实际,将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细化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报告备案三大类共20项;安康市人大将“市级财政资金投资5000万及其以上的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等政府重大项目计划”,以及大宗土地出让、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列入重大事项范围,以量化的形式,明晰重大事项范围,以此增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可操作性。

    三、存在问题

    尽管全省各级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认识深浅不一、做法参差不齐、问题大致相同的普遍现象。通过梳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不够精准2017130中央印发了10号文件至县级。但在各地市座谈感到,区县一级对文件精神学习不够深入,对文件字里行间的“真金白银”把握不够准确,致使贯彻落实的动作迟缓、标准不高。

    二是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参差不齐从调研情况看,各市及区县对重大事项范围的普遍存在界定不清、把握不准的问题。人大在行使决定权中,大多数还停留在每年年初“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计划执行等常规性重大事项上,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政府在向同级人大报告重大事项时,也限于财政预算调整,以及政府举债、棚户区拆迁等责任大、风险高的事项。同时,有的区县人大认识不深,感到人大讨论重大事项是在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担心拿捏不准,致使不为、慢为等履职不充分的问题;有的政府,也存在对重大事项界定不清的问题,把握不准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应向同级人大报告的情况,从而出现违法决策、不当决策现象。

    三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调研统计,全省107个区县中仅有靖边等县实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制外,其余区县均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机制。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往往处于“政府报了就议”的被动,区县政府在提请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上常常也是临时动议、随机启动,工作缺乏前瞻性和严肃性。有的区县人大对政府提请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等相关资料把关要求不严,对所提请重大事项的法律法规不够明晰,政策依据不够充分;有的区县政府在提请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时,还未理清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之间的关系,对重大事项“谁来提请”“谁来确定”“先提请给谁”等工作程序把握不准。

    四是对“一府两院”贯彻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监督不够主动有效调研了解,市县人大虽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但重决定、轻监督的现象比较普遍和突出。主要是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强,对作出的决定决议实施跟进监督、长期监督不够;有效监督的方式不活,还未能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决定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追责问责不够有力,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方式进行追责问责,导致人大决定决议的法定效力不强。

    五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还不够深入科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人员力量不足。调研统计,2015年省委《关于规范市县乡三级人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印发后,全省107个县级人大中有57个实行了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编制单列,还有50个县级人大还未落实文件规定和要求,导致机关工作人员不足、力量薄弱。二是专业知识不够。市县人大特别是县区人大普遍反映,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职权中,由于受知识结构、理念视野、实践经历等方面的制约,有时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还把握不准、研究不透,导致决定决议不尽科学可行。三是工作机制不健全。主要是在对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决议过程中,人大有关机构提前介入、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等还未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流程。

    四、建议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健全我省各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核心是将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化和明晰化,重点是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健全决定决议贯彻执行的监督机制,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具可操作性。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以省委文件形式,出台《关于健全各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为省市县各级人大、政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提供基本遵循。

    二是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畴,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三是省政府建立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机制,明确省政府向省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范畴,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四是建议由省委牵头,对各市县学习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促进解决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基层人大落实中的重难点问题。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