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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中央精神 严格依法履职 着力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理论制度研究会 2017年8月28日 15:16:07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举措新要求,成为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今年年初,中央下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及时组织学习贯彻,认真制定落实举措

    《实施意见》下发后,云南省委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豪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省委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针对云南实际情况制定落实举措,稳步推动实施意见在云南的贯彻施行,有效发挥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在服务全省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召开常委会党组会、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传达学习《实施意见》,研究贯彻落实工作。通过系列学习,我们深深感到,《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一系列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有力举措,对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能力,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意义重大。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纷纷表示,一定要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全面梳理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积累的经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贯彻落实举措,推进全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为了制定好《实施意见》的落实举措,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分赴多个省(区、市)学习考察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法制委、法工委先后深入大理、普洱等省内州市调研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情况,听取了基层人大、“一府两院”以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代省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草案)》。目前,该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将于近期提交省委常委会讨论研究。相对于《实施意见》,我省的实施办法草案在操作层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延伸。例如,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并对人大常委会接到政府报告后的处理作了相应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党委、“一府两院”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联系机制,强调加强工作层面的沟通协商。同时,对不报告或者自行作出决定,以及不执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做法,强化了相关机构、人员责任。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权,改革完善工作机制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多年来,始终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调整,省本级地方财政决算和预算调整。根据云南发展需要,多次对科教兴滇、农业产业化经营、公路建设等重大经济决策作出相关决议和决定,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始终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先后作出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农村工作、禁毒工作,以及保护农村个体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等一系列决议决定,着力保障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始终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作出关于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七五”普法、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等决定决议,依法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探索创新,及时根据中央要求和工作实际,改革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早在20019月,我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就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是就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较早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2013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修改完善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和“研究健全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机制”申请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七年规划,作为省委改革工作要点重点推进。2015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修订草案)》,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作为深化改革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今年《实施意见》下发后,我们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将新修订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与文件精神认真进行对标,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一是更加注重规范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为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性、计划性,从2016年起,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初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年度计划。在制定计划时,先充分征求“一府两院”意见,报省委研究讨论后,再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二是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对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区域发展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邀请人大代表认真分析、评估、论证和协商,充分听取意见,使决策更加民主化。三是更加注重发挥各个领域专家的智囊作用。制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在各个委员会建立不同领域的咨询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三、着力加强基层指导,形成全省工作合力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意见》精神,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基层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指导,支持和鼓励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全省各级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有效落实。目前,全省16个州(市)和大部分县(区、市)人大都专门制定或修改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效促进了基层政权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如曲靖市修订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细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和“备案”三类,就重大事项的提出形式、审议方式、决定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并且督促同级政府出台了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楚雄、丽江、西双版纳等州市完善县(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将当地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纳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与此同时,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我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定位,针对本地区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对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积极的工作探索。如昆明市持续对在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推进了滇池流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楚雄州认真开展促进楚雄州改革创新工作的专题调研,作出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积极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各领域深化改革的制度环境。红河州建水县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关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议案等一系列决议决定,依法保证扶贫攻坚工作的有力推进。

    四、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稳妥推进工作落实

    多年来,云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充分体现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的重大性、全局性、广泛性、时间性、区域性的特点。但是,从整体上看仍然有诸多需要进一步积极探索完善之处:一是具体范围难界定。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对需要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具体范围难以把握。例如,在界定地方一些重大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经过人大讨论决定时,有的基层人大以项目规模作为划分标准,有的以资金额度进行划分,标准不一。此外,对工业新区的设立是否需要经过人大讨论决定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二是工作机制不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仅仅靠法律依据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作保障。但现在普遍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设计不足,工作机制不畅的问题。三是事后监督不到位。人大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如何确保决定落到实处是个薄弱环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一定了之”,缺乏有效的跟进督促和检查。

    下一步,我们将抓牢贯彻《实施意见》的契机,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难题:首先,准确把握好重大事项的范围和重点。《实施意见》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进行了列举,在实践中,我们将继续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着重从3方面把握好重大事项的范围和重点:一是把握合法性,对计划预算方案的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等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二是把握全局性,对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改革举措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要积极与党委、政府沟通,适时做出决定决议,确保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三是把握针对性,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热点民生问题,及时列入讨论决定清单,努力回应社会关切。其次,进一步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围绕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将打通关键要害,完善相关机制,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有效行使。一是着重理顺党委、“一府两院”和人大的相互关系。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和省检察院办公室之间建立联系协调制度,由党委办公厅(室)牵头,每年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协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二是加强与基层人大的联系指导,针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讨,有效加以解决,共同协调推进全省各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稳步发展。三是积极加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口部门的联系,及时跟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同时,加强与各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的交流,学习借鉴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提升我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能力。第三,进一步加强对决定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我们将对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有力监督,切实解决“重决轻施”“重定轻督”的问题。一是坚持跟踪问效。综合运用听取报告、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多种手段,对决定决议的后续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有效推动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运用。二是压实监督责任。明确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机构,同时要求各委员会密切关注决定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三是强化刚性监督。对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人大决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质询、问责甚至罢免等刚性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有效维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好、落实好。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