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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期制的思考与建议

(2015年10月25日)

河北省人大建设研究会课题组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 2016年1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按期换届,比较好地实行了任期制度。但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届中频繁调整,没有严格执行任期制的规定。

    最近,我们对这个问题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发现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干部任期制方面确实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62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届中主任变动1人次,副主任变动9人次,委员变动15人次,变动比例为40.3%;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61人,届内主任变动2人次,副主任变动3人次,委员变动14人次,共变动19人次,比例为31.1%。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届中频繁调整问题也很突出,如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45人,届内变动34人次,变动比例为75.6%;第十三届人大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51名,届内变动53人次,变动比例高达104%。这两届因任职年龄到限调整的有23人,占变动人数的26.4%。石家庄市所属的12个县级人大常委会,近两届组成人员变动比例平均为23.7%,其中赞皇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人,届内变动11人次,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人,届内变动13人次,变动比例近乎一半。

    上述问题,不仅干部群众反映大,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很深。一是有悖民主法制建设精神,影响了民主选举的严肃性。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通过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他们在任期内频繁变动,损害了地方人大的选举权威,使选举和任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二是容易使干部产生短期过渡思想,造成干部队伍不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频繁调整,使干部认为到人大工作是安置性的,是退居“二线”,思想上没有长期打算,工作上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工作缺乏连续性。三是影响了人大效能发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法治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熟悉人大工作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而常委会组成人员届内频繁调整,新补充的人员多数对人大工作不很熟悉,直接影响到人大常委会整体效能的发挥。四是常委会领导成员调整补选需加开代表大会或增加会议议程,给财政也增加了负担。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很好地实践任期制,反映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1)有些地方党委对实行任期制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只强调干部任免是党委的权力,缺乏从民主法治的角度认识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的重要意义。(2)把人大视为消化安置干部的渠道和平台,只为多提拔和安置年龄偏大、资历较老的干部,缺乏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年龄结构、知识专业结构考虑问题,因而对入口把关不严,致使一些不能干满一届、知识专业不适应、不符合提名条件的干部成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除要解决好地方党委的思想认识外,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为此我们建议:一是严格提名条件,严把入口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时,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留任或由党委、政府领导成员转任的,必须能够干满三年;新提拔任职的,必须能够干满一届,否则不能提名。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留任的必须能够干满三年,新提名的必须能够干满一届,否则均不能提名。此项规定应作为一项严格的制度,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必须严肃执行,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者就要严肃追究。二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一经当选就要干满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经当选就干满一届,除极个别违法犯罪人员外,届中从未因年龄原因做过调整。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可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当选后就要干到届满,因年龄等原因不再调整。此做法既符合全国政令统一和民主法治精神,也容易使干部群众接受。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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