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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4月22日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长会议通过)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 2016年6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课题管理工作,促进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依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课题研究以为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人大制度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重大实践经验为研究重点,以进行前瞻性、创新性、对策性研究为主攻方向,以总结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借鉴国外法治建设有益做法为重要途径,搞好课题研究,积极建言献策,讲好“人大理论、人大故事”,为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课题研究以本会理事和省级人大研究会为主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采取合作、委托和上下联动等多种方式,吸收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  本会成立学术委员会,在理事长会议领导下,审议中长期研究规划和年度选题,组织课题立项评审并提出资助意见,组织结题评审、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发挥学术指导、监督、把关作用。

    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办。

    

    第二章  课题选题和立项

    

    第五条  本会课题的类型主要有重大课题、交办课题、一般课题和备案课题。

    重大课题是指为研究解决人大制度完善发展的重大问题而设立的课题。

    交办课题是指根据党和国家领导机关要求设立的课题。

    一般课题是指根据年度选题参考申报立项的课题。

    备案课题是指本会理事和省级人大研究会自选并报本会备案的课题。

    第六条  课题选题,按照“问题导向、研以致用、协商选题、按需立项”的原则,由理事和省级人大研究会提出选题建议,由秘书处编制年度选题参考,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报理事长会议审定。

    第七条  重大课题由理事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立项。

    交办课题根据党和国家领导机关要求立项。

    一般课题由理事和省级人大研究会每年从年度选题参考中选题并提出立项申请,由秘书处提出立项意见,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报理事长审定。每位个人理事每年可以承担或参加1项研究课题。每个单位理事每年可以承担1—2项研究课题。

    备案课题由本会理事和省级人大研究会自定并报本会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课题实施和成果形式

    

    第八条  本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立项通知要求,全权负责课题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理事申报立项的课题,申报人即为课题主持人。

    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须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学术委员会同意。

    第九条  参与课题研究人员须具有坚定正确政治信念、良好业务素养和研究能力。提倡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相结合参与研究。

    第十条  承担本会课题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力争使研究成果具有决策参考价值、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本会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主要有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论文、专著等,可以在年度选题参考中明确,也可以在立项申请中提出,通过立项程序确定。

    第十二条  本会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一年,跨年度课题完成期限由立项通知确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课题到期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经学术委员会认可。

    

    第四章  课题资助和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对重大课题和交办课题实行专项资助。课题立项后即预付资助总额的60%,课题结题后,付清余款。

    对一般课题、备案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承担课题经费。课题承担人为个人理事的,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课题资助,经理事长会议同意,可以以专项资助方式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助经费在本会财务账户开设专户或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账户,由课题主持人“一支笔”审批使用,接受本会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本会课题研究专项资助经费开支范围为课题研究和课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直接相关费用:

    (一)资料费:包括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打印、印刷、誊写费和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数据费:包括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数据处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包括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合法费用。

    (四)会议费:包括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各类会议的费用。

    (五)合作与交流费:包括国内因公来访出访餐饮接待费用、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等。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包括引进人才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稿酬、审稿费、加班费、市内交通通信费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总额原则上控制在课题研究专项经费总额的40%以内。

    (八)专家咨询费:包括支付给聘请课题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的报告费、审稿费、咨询费等费用。专家评审、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或者课题研究主体所在地的省级学术性社团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助经费各项支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预算,规范列支、报销。国内来访出访餐饮接待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课题评审和结题

    

    第十七条  本会立项重大课题、交办课题完成后应实行成果评审。研究成果达到立项要求,具有决策参考价值、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的,为合格。

    第十八条  重大课题、交办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填写课题结题报告,连同最终研究成果、符合规定字数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寄送本会秘书处。

    秘书处收到课题结题报告后,组织研究成果合法性、信息完备性初审认定。

    完成初审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评审专家匿名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为合格,予以结题;未超过半数的,不予以结题。

    评审为合格的,由学术委员会向课题主持人颁发课题结题通知书;评审为不予结题的,向课题主持人发出修改完善通知书,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本会立项一般课题、备案课题完成后须按立项通知要求报送研究成果,经本会年会、论坛、专题研讨会或者内外刊、内外网等选用的,视同结题。

    

    第六章  成果评选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每届理事会至少评选一次,由学术委员会主持,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

    优秀成果奖在已完成的研究成果中评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优秀成果奖设置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成果提名奖、优秀组织奖。一等奖为10项,二等奖为30项,三等奖为60项,其它奖项根据评选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优秀成果奖评选标准:

    特等奖:研究成果被党和国家领导机关采纳,对全局性决策直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研究成果对全局性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重大实践经验总结有重大创新,有重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重大社会影响。

    一等奖:研究成果被党和国家领导机关采纳,对决策直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研究成果对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重大实践经验总结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重大社会影响。

    二等奖:研究成果被党和国家领导机关采纳,对决策直接起到推动作用;研究成果有重要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重要社会影响。

    三等奖:研究成果得到中央或地方省部级领导机关采纳,对决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研究成果有创新,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

    优秀成果提名奖:研究成果获得优秀成果奖提名,在一定范围有创新,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

    优秀组织奖:单位理事、研究机构课题研究组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成果显著。

    优秀成果奖评选重在质量,严格掌握评选标准,某一奖项没有符合标准的研究成果时可以空缺。

    第二十三条  评选工作按推荐、复核、评选、公示、颁奖的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理事和省级人大研究会从已完成的成果中择优限额推荐。每位理事推荐优秀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每个单位理事和省级人大研究会一般不超过3个。

    (二)复核:秘书处对候选成果进行合法性、信息完备性复核,分送评审专家。

    (三)评选:隐去研究人员身份信息,由评审专家匿名投票评选,按得票多少选出各奖项获奖研究成果初选名单。实际参加投票评审专家达到应参加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选结果有效。

    (四)公示:评选结果经审定后在本会内外网公示。公示期为15日。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秘书处提出复议。

    (五)颁奖:结合有关会议举行颁奖仪式。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优秀研究成果奖的集体或者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成果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建立研究成果专报机制。通过本会内外刊、内外网及时将成果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机构参阅。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优秀成果发布推广机制。设立优秀成果库,通过发布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多种传播手段发布推广。

    第二十七条  建立社会诚信和学风监督机制。课题研究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伦理,强化责任意识,恪守科研诚信,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课题立项申报资格、暂停优秀成果奖参评资格或者撤销优秀成果奖授予等措施予以惩戒,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本会课题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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