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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2日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长会议通过)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 2016年6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经费管理,规范研究会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研究会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各项经费管理。

    第三条 研究会依据国家有关对社会团体的要求,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财务核算和管理,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四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既保证研究会工作需要,又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严谨、合理、规范地安排各项开支,并向理事长会议报告各项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章 经费的支出

    

    第五条 经费支出,是指研究会用于维持运行、开展各项业务和交流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业务活动支出: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劳务费、咨询费、编辑出版费、审稿费、图书资料费等。

    课题资助支出: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的专项与定额资助等。

    人力资源支出:工资及补贴、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办公费用支出: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其他支出:利息支出、汇兑支出、税金及附加等。

    本办法各项支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6月份各室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

    

    第七条 研究会各室按照经费开支管理的要求,纳入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范围的各项开支,除零星、杂项开支由副秘书长审批外,要事先报秘书长审批,重大事项报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各室经费开支依据秘书长核准的与各室工作相衔接的年度预算方案。各室年度预算方案的变更调整应及时报综合室。

    第九条 各室遇下列情况需事先向综合室报送该项工作的详细费用预算,综合室审核后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

    1.举办大型会议、培训、专项活动,研究课题,涉及到单独租用宾馆、会议场所、安排用车和购置会议用品等;

    2.资料印刷、图书出版及购置等开支金额较大;

    3.经费涉及到新增或调整项目,且金额较大;

    4.对预算执行进度影响较大的大额开支活动;

    5.其他应当报批的情况。

    第十条 经费的具体开支程序为:各项经费开支由各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交综合室财务审核,财务按规定直接办理或向秘书长报批。

    第十一条 综合室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项经费开支预算的审核及报批工作。紧急情况,应尽快办理。

    第十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审批要严格按权限进行。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预算内、规定标准内的各项费用审核权限如下:

    开支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报副秘书长审批,必要时要报秘书长审批;

    开支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审批。

    其他需要开支的特殊情况,由综合室根据该室的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理事长决定或理事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对预算执行进度有较大影响的;

    2.一次性开支金额达10万元以上;

    3.重点课题专项资助经费;

    4.发生新增设的经费开支内容,在财务无开支备案;

    5.应当上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综合室对下列情况有权拒绝办理:

    1.经费开支超预算情况;

    2.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况;

    3.职权范围外审批。

    特殊情况,必须报经秘书长或理事长会议决定。

    

    第四章 经费开支的报销

    

    第十六条 报销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提供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的《国内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批件,并提供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发票等报销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审核,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二)会议费。大型会议须提供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的会议审批报告;小型会议应当提供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会议审批报告,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并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三)本会直接管理的研究课题经费开支。

    (四)政府采购。提供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的采购设备的申请报告、机关采购中心《成交通知书》和采购人(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等凭证,提供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发票上加盖“国有资产验讫”专用章和“入库单”等。

    (五)购买办公用品。提供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的采购物品申请报告,提供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并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六)公务接待费。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上述报销,报销凭证应当真实、合法、记载准确、完整,经办人应当签字。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开支进行审核:

    (一)经费开支是否在年度经费预算内,是否符合开支规定,是否按照《研究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要求。+6

    (二)原始凭证的名称(如发票、收据、车船票据等)、填制凭证的日期及编号(用支票结算的还应填写支票号码)、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和实物名称(包括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填制人员签字等是否齐全准确。

    (三)避免出现过期票据或与实际支出项目不符的情况。

    1.原始凭证不能随意涂改,凡有涂改痕迹的票据,须由经办人更换收据(发票)或在更改处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

    2.一单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复写,不是复写的不予报销;

    3.发票填写的内容(物品名称或服务项目)、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不全或有差错,大小写不符,无抬头或抬头不正确,公章不清或发票上无税务监制章的,应当重新填写或更换。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完整,应当更正。因客观原因不能退回更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始发票未填写抬头和日期的,由经办人在原始发票背面说明。

    (二)原始发票无品名或品名含糊不清以及无数量、单价的,经办人可附加注明。数量多、品名杂的,应当列出清单,所附清单合计金额,应当与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三)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符又不能退回更正的,财务按小额付款,并在票据右上角注明“实报金额”,表示审核后的实际状况。

    (四)发票(收据)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依据。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经手人应当写出情况说明,并在发票(收据)的复印件上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经秘书长审批后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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