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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一步优化立法权限配置的思考

丁祖年 路国连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 2015年6月

    作者简介:丁祖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路国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处长。

[1]孙彩红余斌《对中国中央集权现实重要性的再认识》,载《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4期。

[2]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4月第1版。

[3]参见李林《中国立法权限划分》,载地方立法网(2003116)。

[4]摘自习近平于2014228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上的讲话。

[5]张千帆:《主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理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6]参见张千帆:《中央和地方分权需要法治化》,载《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10月版。

[7]参见王绍光:《国家治理与基础性国家能力》,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学版)》,2014年第3期。

[8]参见【奥】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9]宪法和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作了限制规定,但没有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如宪法第三条仅笼统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对法律的权限范围也没有限制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十项必须制定法律的事项,对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事项如何处理未予明确,从有关规定看,并没有限制法律对法律保留事项以外事项进行调控。具体参见宪法第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10]秋石:《国家治理现代化将摆脱人治走向法治》,载《求是》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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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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