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新:保障妇女健康权益 消除针对女性暴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0月22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方新在印度尼西亚日惹举行的“消除针对女性暴力议员行动和立法工作回顾”区域部长和议员研讨会第六次会议上做了主旨发言,全文如下:

保障妇女健康权益消除针对女性暴力

尊敬的主先生,

各位议员,

女士们,先生们:

    维护女性健康,抵制和消除针对女性暴力是包括政府责任在内的全社会共同责任。暴力对受害女性身心会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因此消除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维护和促进女性健康,保障妇女发展的重要方面之一。在中国,针对女性暴力的含义主要由家庭暴力涵盖。

    一、中国妇女健康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中国政府把妇女健康作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十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并在妇女发展纲要中提出妇女健康目标。国家不断增加妇幼保健资金投入,逐步完善妇女保健服务网络。通过努力,我国妇女健康状况有了较大改善:孕产妇死亡率由2002年的43.2/10万下降到2009年的31.9/10万,婴儿死亡率由2002年的29.2‰下降到2009年的13.8‰;住院分娩率和新法接生率逐年上升,2008年全国住院分娩率为94.5%,新法接生率全国达到98.7%;妇女预期寿命继续增长,由1990年的70岁提高到2008年的75.5岁。

    二、中国反对针对女性暴力立法及工作回顾

    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

    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不过此时,中国的各级立法都还没有采用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事实上,在这段时期,家庭暴力问题还没有被当作一个独立的社会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成员间发生的矛盾乃至引发的暴力性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二阶段:1995年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

    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社会干预和支持手段明显增多。2000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立法中。此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三阶段: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

    20014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有关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中国反对针对女性暴力工作现状概述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中国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截止20057月为止,已有15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二是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三是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四是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五是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六是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七是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但是,中国在反对针对女性暴力方面依然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尚需进一步遏制;二是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等各个领域的地位仍然较低;三是有的法律在防治家庭暴力、性骚扰、婚内强奸、校园暴力、对留守女童的性暴力、溺杀女婴和产前性别选择等方面尚有不足,有些缺乏可操作性;四是政府对遭受暴力的妇女进行有效庇护的机制和打击犯罪、援助和救治受害妇女的有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

    审视现有法律中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条款,是否与中国签署和承诺的国际文书相适应;论证《家庭暴力防治法》类似法律的进行立法的可能性;在专门立法出台前,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中有关反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条款做出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开展有关立法的调研,充分倾听非政府组织、妇女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包括倾听受害妇女的意见;加强对有关立法、执法、司法的难点及对策的研究。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防治机制

    1、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3、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4、重视发挥社会调解机构的作用。

    5、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建议加强对受害女性的司法保护

    1、探索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针对受害者缺乏有效支持和延续性保护的情形,可以借鉴某些国家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做法,保护令由法院庭审后核发,由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义务,以较长时间地保护被害人。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完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解决家庭暴力的赔偿问题,建议做以下探索:一是建立共有财产关系的强制终止制度,即在特定的情况下,经受害者请求,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其财产加以分割。二是无论婚姻关系或共有关系是否解除,无过错方均可主张赔偿。

    消除针对女性暴力行为,减少因此对女性身心健康造成的伤害,是我们的共同奋斗目标。中国全国人大将一如既往地关注中国的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协助和敦促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对女性暴力,保障女性健康,进一步保护女性各项权利,推动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各项有关女性的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环境。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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