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关议案。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