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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委建议推动区域性流域性地方立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1-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网讯 记者 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环资委认为,湖泊安全立法的综合性很强,当前沿湖各地方对湖泊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湖泊生态安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当通过区域性、流域性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推动带动湖泊的生态安全立法工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杜国玲等3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议案以太湖流域案情为例,提出加快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对湖泊周边的山林、湿地等实施一体化保护。

    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认为,加强湖泊生态保护,对于维护河湖水质安全、保障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畜牧法、森林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已经对湖泊管理和保护做出了规定。对湖泊保护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建议严格执法,确保现行各项适用于湖泊保护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于具有特殊地域性的湖泊保护,建议通过制定适用于特定湖泊流域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现。

    环资委认为,湖泊生态安全是我国水环境的集中反映,湖泊生态安全要求湖泊水质、水量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综合评价,湖泊生态安全形势已经相当严峻,应以流域安全概念加快湖泊生态安全立法。为了办理好湖泊生态安全法议案,环资委积极推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出台。2011年,国务院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列入一类立法计划。2011年4月,环资委参加了环太湖五市人大推进太湖治理联席会议,并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杜国玲和地方人大对湖泊生态安全立法的意见。环资委对代表议案、太湖流域地方人大的意见和过去的研究论证进一步梳理,形成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建议。2011年6月,环资委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反馈会议。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地方人大的反馈意见,环资委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补充建议,并得到了采纳。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同时,环资委积极总结立法经验,推动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各个湖泊的情况立法。2011年7月,环资委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湖泊安全立法座谈会。座谈会围绕总结地方人大对促进国务院太湖立法工作的经验,推动对太湖、巢湖、滇池、鄱阳湖、洞庭湖依法治理和保护,交流了治理保护立法工作的情况,总结了长期在湖泊生态保护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今后湖泊生态保护立法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

  来源: 法制网 2012年1月29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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