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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4-03-17 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新世纪新阶段,要进一步做好法制工作,必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牢牢地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定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体现、推动、保障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十六大确定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十六大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里讲的发展决不只是经济发展,而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奋斗目标,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推动、保障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根到底,是能动地反映经济基础并为其服务的;同时,又是能动地反映上层建筑其他部分并为其服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基本特征,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区别。因此,在法制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是全面的,同时又要明确法律制度的定位、定性,把握它自身的特点:(1)法律制度并不直接解决生产力自身的问题,而是通过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精神,体现党的经济政策,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开辟道路,创造环境,提供保障。(2)法律制度并不直接解决文化艺术创作自身的问题,而是通过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体现“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体现文化体制改革精神,体现党的文化政策,为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开辟道路,创造环境,提供保障。(3)确定法律制度,必须以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准则,检验的标准是看广大群众是否赞成、是否受益,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从全局上把握住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今世界,国际战略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试图用西方那一套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对我国施加影响,包括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施加影响。从国内看,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不同利益的社会阶层、社会成员势必要求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中来。在这样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法制工作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首先必须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抓准抓住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吃透两头,即一方面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领会精神实质;另一方面要全面、本质地把握实际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只有吃透这两头,才能在法制工作中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着力于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党的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法律制度,成为国家意志。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做到的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那四句话,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句话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是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加强立法工作;二是做到依法办事,这就要求严格执法、严格守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前提和基础是做好立法工作。如果没有比较完备的、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就谈不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十六大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要完成好这项任务,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要深刻认识并切实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始终要明确,党的方针政策就是法的精髓、法的灵魂。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根本、最重要的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同人民的意志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党的方针政策转化成为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意志,作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执行。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体现的党的方针政策,应该是基本的、战略性的、较成熟的、需要较长时期执行,并且最终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方针政策。同时,法律法规又要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领导与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怎样恰当地处理、兼顾这两方面的关系?大体上有三条。一是,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改革,要立法,一般需要先靠政策来指导,经过群众性的探索、试验、总结实践经验,全面权衡利弊,才能制定法律法规。当然,这只是立法的一般性经验,并不排除预见性的立法(预见就是根据客观事物的运动规律看到前途趋向),即对看准的问题,中央决策已定,可以先行立法,用法律手段推进改革。二是,区别方针政策的法制化与方针政策对执法活动的指导,前者属于立法问题,后者属于执法问题。三是,需要制定法律法规的,要努力找到确定基本制度与解决现实问题的最佳结合点,既要维护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又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防止保守、僵化。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具体分析变化的具体实际、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力求做到两个“统一”:一是不变与变化的统一。在法制工作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归结起来,就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点是不能变的,否则,就会迷失方向;同时,又要适应实践的发展变化,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否则,就会丧失活力。二是稳定与创新的统一。特定事物之所以是这个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取决于它特有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任何事物又都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先是量变,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要发生质变。在法制工作中自觉地把握这个规律,既用法律法规维护党在一定时期实行的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又要适应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有关方针政策进行调整的要求,不断创新有关法律制度。这里,需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以下两个关系:  
        一是法律与社会实际的关系。在人类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但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的原则、法的体系也要发展。因此,我们长期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如果脱离实际,囿于法的独立性,片面地从法的原则、法的体系出发考虑问题,就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定势思维,思想就会保守、僵化。这是我们需要自觉警惕和防止的。  
        二是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定”,一旦规定下来,人人都要遵守。改革的特点是“变”,是突破原有的体制和规则。有人认为,要改革,就要敢于突破法律“框框”,甚至敢于突破宪法“框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1)立法要体现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2)立法要着重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改革成果、改革经验肯定下来;改革经验尚不充分的,如果迫切需要立法,那就先把改革的原则确定下来,并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3)如果实践证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成为改革的障碍,那就及时经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从制度上法律上消除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属于国家制度建设,必须不断创新,重在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特别是法律化的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全面加强法制建设,不仅立法工作要着眼于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活动也要着眼于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体制、机制。  
        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是体现、推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是因为,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任务。行政管理是宽领域、“全天候”的。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直接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如此,消除上层建筑领域中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先要更新观念。从现实情况看,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至少需要卸下两个思想认识上的包袱:一是,政府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等于一切经济活动都由行政机关包揽下来;二是,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不等于老百姓的一切事情都由行政机关包揽下来。我们需要明确:总的来看,从发展方向看,政府实施的应该是公共行政,政府的权力、责任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只有“有限”,才有可能“高效”。这个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了,才有可能转变政府职能。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质上是行政权的调整,难免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利益。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正确看待、运用手中的权力。胡锦涛同志一再强调,“我们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明确行政权属于公权,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并不是权力行使者手中的特权。公权是不能营利的,绝对不能允许权力“寻租”,这是一条法律原则,也是一条政治原则。公权如果成为权力行使者手中的特权,这种特权又能给其带来利益,这种利益一旦逐渐形成既得利益,那就会成为改革的阻力,甚至成为腐败根源。这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力求从源头上制度上切实加以解决。  
        来源:《求是》2004年第5期    2004年3月1日出版
        中国人大网2004年3月2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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