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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简称“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决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43条、第144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内地和澳门人士各5人,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5年。其中,澳门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1999年12月20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正式成立。2004年12月,第二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成立,任期至2009年12月。组成人员是:

 

   主 任 乔晓阳

 

   副主任 李成俊 李飞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振民 李沛霖 杨允中 张晓明 林笑云 徐 泽 崔世昌

 

   澳门基本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研究室。

 

   1999年12月20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就增加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问题,即在附件三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2000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运作机制、工作方式等问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于2001年2月1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批准实施。

 

   2004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委员会1999年至2004工作报告。

 

   2005年12月29日,第二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委员会议事规则是否修改和委员会如何工作等问题。

 

   2005年10月26日,第二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就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加问题,即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除履行职责的会议外,澳门基本法委员会都会召开一些非正式的会议,就澳门基本法实施中的问题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