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380件,涵盖了新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结合新疆实际,突出了民族特色,体现了新疆地方性立法从无到有以及立法机制从立法职能部门立法到开门立法的不断完善发展的历史。”薄晓虽然是本届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但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30年来的立法发展过程却了然于心。
1979年9月5日,新疆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并于9月7日在乌鲁木齐举行了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于当年11月26日至29日在乌鲁木齐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和同时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定》、《关于加强边境管理区安全保卫工作的通告》和《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这是我国最早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薄晓介绍,新疆的立法工作有自己独特的区域性及民族特征,新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新疆实际,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为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新疆在地方立法中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定问题,作出了许多创造性规定。2008年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从新疆实际出发,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禁止宗教干涉教育、保证学校校舍安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加强“双语”教育特别是统筹协调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的“双语”教育工作作出了规定。
新疆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内地差异比较大,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新疆作为自治区与内地一些省区相比,拥有更大的立法权,可以对国家法律中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问题,作出变通性规定。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岁,女不早于20岁。考虑到新疆少数民族结婚年龄偏早是历史上长期沿袭下来的习惯,自治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了《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将新疆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民族立法自主权。新疆有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截至目前,5个自治州和1个自治县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这对推动民族自治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30年来,立法的过程是越来越开放、透明,法规也越来越贴近民生。”薄晓感慨地说。2008年7月28日,四川籍打工者李治军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保护打工者权益的立法建议,促使新疆迈出开门立法的一大步。经过20天的公开征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编制的自治区(2009年-2012年)立法规划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30余条。时至今日,新疆开门立法已经进入进一步完善各种举措的阶段。
30年立法的累累硕果,凝聚了新疆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辛勤耕耘的心血和汗水。立法程序日臻完善,法规内容日益丰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立法领域已走上快车道。1981年6月至2008年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126部地方性法规,对160多项法规进行了230多次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