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量化
——分组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发言摘登(六)
2007年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袁驷委员说,草案第18条涉及到减量化,提到“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下面一款又提到“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这个“名录”的制定是需要多部门参加的,而且是从科技的角度来看,必须是多学科交叉、渗透、融合,才可能搞出来的。这部循环经济法草案具有前瞻性、综合性、科学性,但许多内容缺少刚性指标,以鼓励和支持为主,并且需要多部门综合管理,如果没有一个领导小组是很难执行的。因此,我希望相关执法主体的问题要明确,一旦落实到基层,存在的问题就更多了,县以上政府是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那么监督又是什么部门?第25条第3款规定得非常好,即“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决定拆除”。受到这条规定的启发,既然在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中有这个规定,那么在生产过程的减量化中,也应该有相应的条款。这也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内,很多专家正在倡导和提倡的,即从源头上,从建筑物的设计上就应该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提高使用寿命。现在大家经常看到很多建筑物,刚建没几年就拆了,有的是人为的,有的是寿命已终。如果普遍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如高层建筑、大桥等,那就从源头上、根本上实现了大幅的减量化。循环经济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应该在适当的地方加上这么一句话,比如在第23条之前加一条,或者在第23条中首先加一款:“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和使用寿命。”
杨兴富委员说,草案第18条第3款“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它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内容,而不属于循环经济减量化的内容,没有必要写在这里,应该再调整一下。第23条,“国家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这些都是属于土地管理法的内容。
秦池江(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3章中第18条的第2款、第3款的内容,建议不要放在第3章中,应在第2章基本制度中作为一个独立条款,也就是国家要建立循环经济的信息体系,和第2章第17条的统计制度并列。现在什么产业是限制的?什么设备是限制的?什么工艺是限制的?许多经济部门很难准确把握。所以,建议国家在循环经济基本制度中设立一个循环经济的信息采集和公布制度,在网上公布,最好能够和金融部门的网络联网。这些信息可以作为各个部门投资、融资以及有关工作的参考或指导性依据。
魏复盛委员说,草案第18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这个地方不仅应该有进口的问题,还有出口的问题。现在我们为什么要提出“生产进口、出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为什么要提出口?比如说我们的木材很少,我们的纸张又不够用,但是我们国家现在还在出口纸,像铜板纸,就遭到美国的倾销起诉。实际上我们国家就应该是进口纸,而不应该出口纸。因为纸业的污染是最大的污染行业,我们不仅不应该和美国打官司,而应该是限制或者禁止纸制产品的出口,应该鼓励进口。铬盐的污染是非常重的,我们99%的铬矿是靠进口,进口来以后,我们生产出铬盐、红矾,然后电镀,电镀以后又污染环境,现在我们有几百万吨的危险废物铬渣,处理费用要花一百多到二百多个亿,这个代价就非常高,现在堆在那里也是个安全隐患,没办法处理。像这样的企业,包括电镀,包括农药、染料、钢铁,我们现在是钢铁第一大国,可是我们的铁矿石是靠国外进口的,这就有一个问题。过去提出这个政策是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现在是我们把国外的原料拉进来,我们消耗大量的能源和受到巨大的环境污染,最后我们把产品再拿出去,虽然我们赚到一些钱,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我们很多同志到国外去考察,问他们农药怎么做,他们说我们农药都不生产,在中国生产,再问好多原料,很多的东西他们不生产,都在中国生产。可是我们一些行政领导觉得这是外向型企业,觉得很高兴、很自豪,没想到我们是非常吃亏的。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都转移到了中国来,现在国外基本上不搞电镀,几乎全部转移到中国来,广东就有几千家电镀厂,重金属的污染、电镀废液的污染,广东的一些乡镇虽然非常富,但是他们需要花巨额的资金,几亿资金来治理、最近国务院制定了这样的出口商品不仅不退税,还要加收关税,就是限制他生产。现在我们好多出口的产品,是靠退税赚钱,宁愿一分钱不赚,你只要退税5%-8%,就赚这笔钱够够了。再加上污染成本高,所以把它转移到中国来,从中国进口,国外有这个需求。比如焦炭,出口要加收关税,焦炭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在国外的需求量也非常大,所以价格也非常优惠。大家拼命地搞出口焦炭指标,会挣很多钱,因为可以卖到几百美元到上千美元一吨。所以我建议提出“要禁止进口或出口”,否则我们收拾这个摊子所花的代价会更高。在适当的地方再加一句“国家对企业实行关停或者禁止生产淘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产品”,国家对这些企业要给予扶助,扶持他们进行转产或者作技术升级。草案第28条提到了“名录当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有一些政策,这个文本中没有提到在全民中提倡适度消费,反对铺张浪费,应该有这样的规定。过去我们有一个观念就是靠拉动国内的消费来实现经济的增长,现在有些是过度的消费,而不是节约的适度的消费,应该讲求绿色消费、适度消费,这应该成为全民的风尚,这对循环经济、节约资源也是很有必要的。
冷溶委员说,这部法下了很大工夫,有很好的基础。但毕竟是第一次审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提几点建议:第一,在我国现阶段,节约能耗是个突出的问题,循环经济的重点要放在减量化上。我一直在看减量化的部分,总觉得写得不太够劲。减量化就是减少资源消耗和减少废物产生,首先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是高耗能的十大重点行业。我看草案第2章基本管理制度里的第15条和第16条是讲企业的,应该是第3章减量化里第一节的内容,即生产过程中的减量化。这是一个意见。第二,在表述方面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需要研究。比如说第18条,“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该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因为现在是放在减量化这一节中,不如直接说“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该符合减量化的要求”清楚。第2款里说“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这也不太明确,鼓励什么,限制和淘汰什么,无非是鼓励节能的,限制淘汰高耗能的,这里应该表述清楚。第3款又讲到“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限制”的也应该有个说法。第19条,对设计讲到了一些要求,这个要求也应该是两方面的,一个是节能方面的,一个是减少生产废物方面的,但这里好像只是从废物、污染的角度来说。实际上这一条第1款就是从两方面来讲的,第2款讲污染物的问题,但实际上首先应讲节能的问题,建议加一款。第21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的产品”,到第3款就细化到内燃机和机动车的问题上,太具体了。总之,因为是第一次审议,各个章节怎样安排,各个条款之间的关系以及每个条款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还需要请专家们认真研究,加以改进。
肖自江(全国人大代表)说,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非常必要。提几点建议。建议将第20条前三款修改为,“工业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循环使用和节约使用资源的计划,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循环使用和节约使用资源的工艺、设备和措施,加强循环使用和节约使用资源的管理,对生产耗用资源进行全过程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使用和节约使用资源的设施。循环、节约使用资源的配套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另建议对现有的生产企业,有资源浪费现象的,也应该相应地做出规定,限期整改。比如钢厂的余热浪费现象,尤其是我们国家的焦炭行业,有一部分企业的焦炉煤气随意排放,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确实很不好。应该责令他们限期整改,配套一个相关企业或下游产品,如果在限期内不能配套生产企业或下游产品的,应限期关停。钢厂等企业的余热也应限期回收综合利用。
郭凤莲委员说,草案第23条规定“国家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砖是指土烧成的砖,但是必须有替代的产品,替代产品大量上市就把它替代了。
姜德明(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24条第1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能、节种、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发展保护性耕作,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能、节种、节肥、节药、节工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多形式间(套)复种,合理循环轮作”。本条后增加第3款“国家鼓励发展循环型农业,开展清洁生产和生产绿色农产品,扶持种植绿肥,提倡施用农家肥,推广生物农药及罩网防虫法,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减少农村环境污染,保护人类身体健康。”理由一:发展保护型耕作对农田实行免(少)耕播种,实施秸秆留茬覆盖,以利于防止水土流失,蓄水保墒、培肥地力、节本增效、减少秸秆焚烧等。现秸秆还田率不足三分之一,大量秸秆被露天焚烧或弃之河沟,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随着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逐步改变,物质、能量良性循环的原生态农业正逐渐被高投入、高污染的化学农业所替代,本可以作为能源、肥料的秸秆和人畜粪便等被弃之不用,其又成了新的污染源。理由二: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农牧、渔牧、果牧相结合的多形式种养模式,提高生产过程中废物循环利用水平;根据农作物不同生育期进行科学间(套)复种,合理循环轮作,以短扬长,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资源耗费型农业向资源循环利用型农业转化。理由三:鼓励发展绿色放心农产品。扶持种植绿肥(实行以养为主、养用结合),提倡施用农家肥,推广生物农药及罩网防虫法。就全国而言,现农村都在种“卫生田”(大家图干净、省事,基本上用的都是化肥)。六、七十年代那种长绿肥、罱河淤、施用人畜粪的场景现已很少见到。故建议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发展绿色放心农产品的扶持力度(如鼓励农民种植绿肥像实行粮食直补一样实行补贴;上世纪七十年代,曾有不少地区推行种一亩苕子绿肥奖10斤磷肥的经验),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切实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减少农村环境污染,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朱士明(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针对第25条第3款,我有一个建议。“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我对此很赞成,实际上欧洲有很多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改造要比推倒重来省得多,我不知道能否在第2款的后面加上这样几句话,就是“国家鼓励对旧房的节能和居住条件的改造”,建筑能耗是耗能的大户,现在新建房都有严格的节能要求,但是新房的建设毕竟是少数,大量的旧房不及时进行节能改造,我觉得太浪费,太可惜了。在改造的时候,适当改善一点居民的居住条件,比如每一户增加一点面积,把厨房和卫生间分开独用,如果有老人,最好再加上电梯。住在老房里面的一般是比较年老的居民,他们一般没有条件买新房,但是用几万块钱改造旧房是能够承受的,他们会很满意。年轻时住四五层是锻炼,但年纪大了、病了住四五层的困难是实实在在的。我觉得这样还能减缓对新房的需求。
姚湘成委员说,我们作为工业化初期国家,突出资源的减量化生产这个重点还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现在的重点并不是废物利用,而是节约资源。当前,在我国,减少资源的消耗,充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是最重要的,这样做才有可能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好基础。我认为,现在的企业里面,大型企业在资源的合理利用上还是比较好的,重点在中小企业,技术更新不够快,对资源开发利用也没有成套的技术支撑,因此应该把中小企业作为重点。第3章第2节笼统地提到了流通、消费过程中减量化,只提了公共机构,政府、服务性企业,所指的范围很不够。因为产品出来以后的流通消费环节,涉及到方方面面,大家都有责任在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节约资源,做到循环利用。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这些都是涉及节约资源问题的。我认为这方面的内容比较单薄,只说了餐饮、宾馆等,其他企业同样也有这样的义务和责任。
钱易(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草案第18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这句话不太通,过于简化,把动名词都放在一起了,不合适,建议修改。草案第3章第2节,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这一节相当弱,因为我们都知道循环经济需要两个转变,即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消费模式包括几个主要的消费主体:机关、餐饮业、服务产业、个人。这里面几大主体都涉及到了,但很多内容没有包含进去。比如,在公共机构中,应该明确提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再有就是对于“居民”强调得很弱。第26条讲到了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并没有讲消费者本身如何约束自己的消费行为,我们应该提倡可持续消费,反对铺张浪费,反对随便糟蹋东西,反对住房子要讲豪华、讲阔气,反对每个人都要去买小汽车。我们要鼓励和提倡采用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交通方式,加强维护、维修保养,尽量延长产品的寿命。我非常同意刚才委员们提到的建筑寿命的问题,现在很多个人消费品的寿命太短了,比如手机,更新得太快。因此,建议这节的内容要加强。
袁驷委员说,草案第18条涉及到减量化,提到“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下面一款又提到“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这个“名录”的制定是需要多部门参加的,而且是从科技的角度来看,必须是多学科交叉、渗透、融合,才可能搞出来的。这部循环经济法草案具有前瞻性、综合性、科学性,但许多内容缺少刚性指标,以鼓励和支持为主,并且需要多部门综合管理,如果没有一个领导小组是很难执行的。因此,我希望相关执法主体的问题要明确,一旦落实到基层,存在的问题就更多了,县以上政府是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那么监督又是什么部门?第25条第3款规定得非常好,即“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决定拆除”。受到这条规定的启发,既然在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中有这个规定,那么在生产过程的减量化中,也应该有相应的条款。这也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内,很多专家正在倡导和提倡的,即从源头上,从建筑物的设计上就应该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提高使用寿命。现在大家经常看到很多建筑物,刚建没几年就拆了,有的是人为的,有的是寿命已终。如果普遍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如高层建筑、大桥等,那就从源头上、根本上实现了大幅的减量化。循环经济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应该在适当的地方加上这么一句话,比如在第23条之前加一条,或者在第23条中首先加一款:“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和使用寿命。”
杨兴富委员说,草案第18条第3款“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它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内容,而不属于循环经济减量化的内容,没有必要写在这里,应该再调整一下。第23条,“国家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这些都是属于土地管理法的内容。
秦池江(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3章中第18条的第2款、第3款的内容,建议不要放在第3章中,应在第2章基本制度中作为一个独立条款,也就是国家要建立循环经济的信息体系,和第2章第17条的统计制度并列。现在什么产业是限制的?什么设备是限制的?什么工艺是限制的?许多经济部门很难准确把握。所以,建议国家在循环经济基本制度中设立一个循环经济的信息采集和公布制度,在网上公布,最好能够和金融部门的网络联网。这些信息可以作为各个部门投资、融资以及有关工作的参考或指导性依据。
魏复盛委员说,草案第18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这个地方不仅应该有进口的问题,还有出口的问题。现在我们为什么要提出“生产进口、出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为什么要提出口?比如说我们的木材很少,我们的纸张又不够用,但是我们国家现在还在出口纸,像铜板纸,就遭到美国的倾销起诉。实际上我们国家就应该是进口纸,而不应该出口纸。因为纸业的污染是最大的污染行业,我们不仅不应该和美国打官司,而应该是限制或者禁止纸制产品的出口,应该鼓励进口。铬盐的污染是非常重的,我们99%的铬矿是靠进口,进口来以后,我们生产出铬盐、红矾,然后电镀,电镀以后又污染环境,现在我们有几百万吨的危险废物铬渣,处理费用要花一百多到二百多个亿,这个代价就非常高,现在堆在那里也是个安全隐患,没办法处理。像这样的企业,包括电镀,包括农药、染料、钢铁,我们现在是钢铁第一大国,可是我们的铁矿石是靠国外进口的,这就有一个问题。过去提出这个政策是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现在是我们把国外的原料拉进来,我们消耗大量的能源和受到巨大的环境污染,最后我们把产品再拿出去,虽然我们赚到一些钱,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我们很多同志到国外去考察,问他们农药怎么做,他们说我们农药都不生产,在中国生产,再问好多原料,很多的东西他们不生产,都在中国生产。可是我们一些行政领导觉得这是外向型企业,觉得很高兴、很自豪,没想到我们是非常吃亏的。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都转移到了中国来,现在国外基本上不搞电镀,几乎全部转移到中国来,广东就有几千家电镀厂,重金属的污染、电镀废液的污染,广东的一些乡镇虽然非常富,但是他们需要花巨额的资金,几亿资金来治理、最近国务院制定了这样的出口商品不仅不退税,还要加收关税,就是限制他生产。现在我们好多出口的产品,是靠退税赚钱,宁愿一分钱不赚,你只要退税5%-8%,就赚这笔钱够够了。再加上污染成本高,所以把它转移到中国来,从中国进口,国外有这个需求。比如焦炭,出口要加收关税,焦炭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在国外的需求量也非常大,所以价格也非常优惠。大家拼命地搞出口焦炭指标,会挣很多钱,因为可以卖到几百美元到上千美元一吨。所以我建议提出“要禁止进口或出口”,否则我们收拾这个摊子所花的代价会更高。在适当的地方再加一句“国家对企业实行关停或者禁止生产淘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产品”,国家对这些企业要给予扶助,扶持他们进行转产或者作技术升级。草案第28条提到了“名录当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有一些政策,这个文本中没有提到在全民中提倡适度消费,反对铺张浪费,应该有这样的规定。过去我们有一个观念就是靠拉动国内的消费来实现经济的增长,现在有些是过度的消费,而不是节约的适度的消费,应该讲求绿色消费、适度消费,这应该成为全民的风尚,这对循环经济、节约资源也是很有必要的。
冷溶委员说,这部法下了很大工夫,有很好的基础。但毕竟是第一次审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提几点建议:第一,在我国现阶段,节约能耗是个突出的问题,循环经济的重点要放在减量化上。我一直在看减量化的部分,总觉得写得不太够劲。减量化就是减少资源消耗和减少废物产生,首先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是高耗能的十大重点行业。我看草案第2章基本管理制度里的第15条和第16条是讲企业的,应该是第3章减量化里第一节的内容,即生产过程中的减量化。这是一个意见。第二,在表述方面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需要研究。比如说第18条,“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该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因为现在是放在减量化这一节中,不如直接说“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该符合减量化的要求”清楚。第2款里说“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这也不太明确,鼓励什么,限制和淘汰什么,无非是鼓励节能的,限制淘汰高耗能的,这里应该表述清楚。第3款又讲到“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限制”的也应该有个说法。第19条,对设计讲到了一些要求,这个要求也应该是两方面的,一个是节能方面的,一个是减少生产废物方面的,但这里好像只是从废物、污染的角度来说。实际上这一条第1款就是从两方面来讲的,第2款讲污染物的问题,但实际上首先应讲节能的问题,建议加一款。第21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的产品”,到第3款就细化到内燃机和机动车的问题上,太具体了。总之,因为是第一次审议,各个章节怎样安排,各个条款之间的关系以及每个条款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还需要请专家们认真研究,加以改进。
肖自江(全国人大代表)说,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非常必要。提几点建议。建议将第20条前三款修改为,“工业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循环使用和节约使用资源的计划,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循环使用和节约使用资源的工艺、设备和措施,加强循环使用和节约使用资源的管理,对生产耗用资源进行全过程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使用和节约使用资源的设施。循环、节约使用资源的配套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另建议对现有的生产企业,有资源浪费现象的,也应该相应地做出规定,限期整改。比如钢厂的余热浪费现象,尤其是我们国家的焦炭行业,有一部分企业的焦炉煤气随意排放,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确实很不好。应该责令他们限期整改,配套一个相关企业或下游产品,如果在限期内不能配套生产企业或下游产品的,应限期关停。钢厂等企业的余热也应限期回收综合利用。
郭凤莲委员说,草案第23条规定“国家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砖是指土烧成的砖,但是必须有替代的产品,替代产品大量上市就把它替代了。
姜德明(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24条第1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能、节种、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发展保护性耕作,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能、节种、节肥、节药、节工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多形式间(套)复种,合理循环轮作”。本条后增加第3款“国家鼓励发展循环型农业,开展清洁生产和生产绿色农产品,扶持种植绿肥,提倡施用农家肥,推广生物农药及罩网防虫法,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减少农村环境污染,保护人类身体健康。”理由一:发展保护型耕作对农田实行免(少)耕播种,实施秸秆留茬覆盖,以利于防止水土流失,蓄水保墒、培肥地力、节本增效、减少秸秆焚烧等。现秸秆还田率不足三分之一,大量秸秆被露天焚烧或弃之河沟,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随着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逐步改变,物质、能量良性循环的原生态农业正逐渐被高投入、高污染的化学农业所替代,本可以作为能源、肥料的秸秆和人畜粪便等被弃之不用,其又成了新的污染源。理由二: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农牧、渔牧、果牧相结合的多形式种养模式,提高生产过程中废物循环利用水平;根据农作物不同生育期进行科学间(套)复种,合理循环轮作,以短扬长,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资源耗费型农业向资源循环利用型农业转化。理由三:鼓励发展绿色放心农产品。扶持种植绿肥(实行以养为主、养用结合),提倡施用农家肥,推广生物农药及罩网防虫法。就全国而言,现农村都在种“卫生田”(大家图干净、省事,基本上用的都是化肥)。六、七十年代那种长绿肥、罱河淤、施用人畜粪的场景现已很少见到。故建议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发展绿色放心农产品的扶持力度(如鼓励农民种植绿肥像实行粮食直补一样实行补贴;上世纪七十年代,曾有不少地区推行种一亩苕子绿肥奖10斤磷肥的经验),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切实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减少农村环境污染,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朱士明(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针对第25条第3款,我有一个建议。“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我对此很赞成,实际上欧洲有很多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改造要比推倒重来省得多,我不知道能否在第2款的后面加上这样几句话,就是“国家鼓励对旧房的节能和居住条件的改造”,建筑能耗是耗能的大户,现在新建房都有严格的节能要求,但是新房的建设毕竟是少数,大量的旧房不及时进行节能改造,我觉得太浪费,太可惜了。在改造的时候,适当改善一点居民的居住条件,比如每一户增加一点面积,把厨房和卫生间分开独用,如果有老人,最好再加上电梯。住在老房里面的一般是比较年老的居民,他们一般没有条件买新房,但是用几万块钱改造旧房是能够承受的,他们会很满意。年轻时住四五层是锻炼,但年纪大了、病了住四五层的困难是实实在在的。我觉得这样还能减缓对新房的需求。
姚湘成委员说,我们作为工业化初期国家,突出资源的减量化生产这个重点还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现在的重点并不是废物利用,而是节约资源。当前,在我国,减少资源的消耗,充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是最重要的,这样做才有可能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好基础。我认为,现在的企业里面,大型企业在资源的合理利用上还是比较好的,重点在中小企业,技术更新不够快,对资源开发利用也没有成套的技术支撑,因此应该把中小企业作为重点。第3章第2节笼统地提到了流通、消费过程中减量化,只提了公共机构,政府、服务性企业,所指的范围很不够。因为产品出来以后的流通消费环节,涉及到方方面面,大家都有责任在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节约资源,做到循环利用。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这些都是涉及节约资源问题的。我认为这方面的内容比较单薄,只说了餐饮、宾馆等,其他企业同样也有这样的义务和责任。
钱易(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草案第18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这句话不太通,过于简化,把动名词都放在一起了,不合适,建议修改。草案第3章第2节,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这一节相当弱,因为我们都知道循环经济需要两个转变,即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消费模式包括几个主要的消费主体:机关、餐饮业、服务产业、个人。这里面几大主体都涉及到了,但很多内容没有包含进去。比如,在公共机构中,应该明确提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再有就是对于“居民”强调得很弱。第26条讲到了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并没有讲消费者本身如何约束自己的消费行为,我们应该提倡可持续消费,反对铺张浪费,反对随便糟蹋东西,反对住房子要讲豪华、讲阔气,反对每个人都要去买小汽车。我们要鼓励和提倡采用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交通方式,加强维护、维修保养,尽量延长产品的寿命。我非常同意刚才委员们提到的建筑寿命的问题,现在很多个人消费品的寿命太短了,比如手机,更新得太快。因此,建议这节的内容要加强。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