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研究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功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多年来的立法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调查研究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是地方立法工作者的一项基本功。
一、立法调研的重要作用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一贯优良作风。毛泽东同志早就告诫我们:“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立法调研更是这样,调研的质量决定着立法的质量。
(一)立法调研是问题导向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社会正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人们的权利和权益需求日益多元化,社会秩序问题日益复杂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被摆上了重要日程。地方立法应顺势而为,坚持问题导向,努力构建地方新秩序。坚持问题导向,首先要把问题搞清楚。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遇到哪些问题,人民群众有什么期盼,只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才能掌握社情民意,找准地方立法的切入点,抓住立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解决的根本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立出好法,实现良法善治。如《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关注的是“菜篮子”,解决百姓“吃”的问题;《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关注的是“安全房”,解决百姓“住”的问题;《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关注的是“路路通“,解决百姓“行”的问题;从而较好地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立法调研是公众参与的必然要求。地方立法最根本的是要牢固树立主体在民的观点,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因此调查研究是开门立法的重要举措,为公众参与立法,拓宽了途径,搭建了平台。通过深入群众,面对面的交流,全方位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使所立之法真正接地气。近年来,随着沟通方式的发展,立法调研形式也呈多样化。如实地考察、座谈论证、网络调研、问卷调查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坚持立法信息公开,使公众对地方立法工作有整体的了解和把握,畅通公众意愿的表达渠道,让民意诉求表达更顺畅便捷,让立法的源头深深扎根于民意的土壤,从而地气十足,获得巨大的民意基础。
(三)立法调研是兼听则明的必然要求。古人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公平正义是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更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引导各方围绕矛盾焦点充分发表意见,阐述理由。所以,立法调研也是为不同群体利益诉求博弈提供机会。例如在制定《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时,我们深入到乡镇,召集船员、渡工,就船舶上下行与渡船横越的矛盾进行座谈讨论,上下行船工强调:上下行船舶是航道通行主体,渡船应主动避让。渡工则强调:上下行船舶运的是货物,损失是可以计算的;渡船搭载的是人,安全是第一位的。针对双方的不同意见,我们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规定渡船横越航道时,应当保持瞭望,谨慎驾驶,并使用有效方式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同时规定,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注意观察,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从而取得了立法的最大公约数。
二、立法调研的主要特点
常说的调查研究,是指对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目的是为了搞清实情真相,把握事物本质,找到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立法调研与常规调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本文仅就立法调研的主要特点,略作探讨。
(一)立法调研活动的全程性。立法调研贯穿立法活动的全过程,从立项论证、项目调研、法规起草到草案审议等各环节,都要开展调研活动,而且每阶段的调研活动都有不同的目的和任务。只有调查研究,才能将立法项目选得准;只有调查研究,才能将事项问题摸得清;只有调查研究,才能将对应措施找得到;只有调查研究,才能将法规制度设得好。因此,立法调研是个系统性的活动,既有整体谋划,又有各段分工,不同阶段由不同主体负责实施,各环节又注意适当全程参与。这种复杂的组织活动是立法调研所特有的。
(二)立法调研活动的互动性。由于立法调研覆盖面广,涉及对象比较多,加之立法活动是对事不对人的,总有一些人不太关注,对调研内容思考不够深,有的根本不发表意见。这就要求立法调研要注意互动,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利益关系引导,点燃其参与立法的激情,激发其积极思维,撞击出思想的火花。例如在制定《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时,邀请部分驾乘代表座谈。由于他们对一些行为都司空见惯,对草案的相关条款提不出修改意见。我们积极加以引导,就出租车拒载、司机使用对讲机闲聊、乘客醉酒乘车、物品遗留在车上等行为进行讨论,激起大家的兴趣,从各自的经历中谈看法。通过反复讨论,形成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法规内容进一步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三)立法调研活动的滚动性。由于调研对象的经历差异,每次调研活动,很难把要调研的任务全完成,这就要求反复进行调研,多组织几场座谈讨论,在甲场没有发现的问题,可能在乙场提出,在乙场没有寻到对策,可能在丙场找到答案。因此,滚动调研也是立法调研的一大特点。例如在制定《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时,条例草案对老小区成片改造的原有树木如何处置没有涉及。在鼓楼区调研座谈时,有位居民代表提出这个问题。他是拆迁对象,门前有棵几十年的老石榴树,很有感情。因为是临时过渡安置,没办法移走。到云龙区调研座谈时,我们把这个问题带到会上。有人建议让建设单位负责处理,但建设单位认为拆迁范围的树木已经作价赔偿,不能承担额外义务。到泉山区调研座谈时,我们又把这个问题带到会上。有人建议让园林局统一组织移植。经讨论认为可行,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立法调研的基本要求
实践证明:立法调研的功夫直接关系到立法的水平。因此,从事地方立法的同志,要以神圣的使命感,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要在精心组织上下功夫。一是要做好知识准备。针对开展调研的任务和对象,认真学习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情况,了解相关问题,特别要全面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找准立法的空白点、模糊点,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二是要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的对象、目标、方式、方法等,并拟定调研提纲,精心设计调研问题,提前提供给调研对象,便于相关方面围绕调研提纲精心准备。三是提高调研实效。调查的任务是为了求实,研究的过程是为了求是,扎实的调查求实是实现科学求是的前提条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走、多听、多看、多问,真正了解事物的本来面貌和发展变化过程,力求掌握全面系统的第一手资料。
(二)要在分析研究上下功夫。首先要把获得的大量第一手资料进行认真梳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归纳整理出认识比较一致的意见建议和存在较大分歧的意见建议。其次要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准确把握法规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既要体现客观规律,又要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诉求。如在制定《徐州市消防条例》时,有的建议将下沉式广场排除在地下建筑之外,有的建议不能排除。我们组织专家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讨论。最后结论是:下沉式广场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的建筑样式,与常规的地下室有所不同,但是从消防安全考虑,还是不宜作为聚集场所,应当纳入地下室监管范畴。
(三)要在成果转化上下功夫。一是要将有价值的建议吸收到草案条文中来。如在制定《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时,关于在集体土地上自建房的规划管理问题,为了强调规划部门的管理规范,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调研后发现这个规定不太现实。一个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编制只有十多个,一年村民自建房屋申请达1万多件,根本管理不过来,还是强调属地管理的责任,明确由镇人民政府监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这种工作责任和工作量的相应匹配,使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样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同时也维护了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将调研情况整理编印立法工作简报,发到每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供他们审议时参考,提高法规案审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