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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0月29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及其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云龙在分组会上发言。(中国人大网 刘静波/摄)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9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及其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时,王云龙委员说,我想就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情况谈点意见,因为这一块和这次调研有关系,当然又比这次调研的内容扩展了一些。因为我们在调研当中感觉到仅仅只检查9080亿里面的农田水利建设还不够,所以我们就把整个的农田水利情况都摸了摸,尽量清楚一些,而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也都有这个意愿。通过调研,总的认为我们国家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成绩是大的,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水利建设投资逐年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不断加强,为农业抗拒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这次连续6年的粮食丰收和增产,农田水利建设功不可没。我们国家2008年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数是8.8亿亩,占到全国耕地面积的48%。我们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据水利部门的报告认为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到1980年,这个时候主要依靠政治动员和行政手段,组织农民投工,开展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由1949年2.4亿亩有效灌溉面积达到了7.3亿亩,粮食总产量从2000亿斤提高到了1980年的6400亿斤。第二阶段是1981到1988年,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逐步退出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管理和建设的主体地位,这期间,由于水利建设事项划归为地方负责,国家投入减少,农田水利建设进入了低谷,有效灌溉面积从7.3亿亩降低到了6.7亿亩。第三个阶段是1989年到1999年,农田水利建设又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有效灌溉面积由6.7亿亩增加到了8.2亿亩,粮食产量达到了1万亿斤。第四个阶段是本世纪初到现在,加大了投资,加大了工作力度。有效灌溉面积由8.2亿亩达到了近8.8亿亩,占耕地面积的比重由42%提高到了48%,为我们国家的粮食安全、粮食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王云龙说,当然,这方面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耕地和淡水资源紧缺的形势相比,与建设现代农业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相比,与抗御日益频繁的干旱、洪涝灾害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不少地方农田水利建设严重滞后,给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带来严重隐患,我们认为这是当前建设现代农业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前一段很多地方干旱,反映出了我们国家农田水利建设的滞后,不能因为这几年粮食丰收而掉以轻心,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建设投入不足,没有建立起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特别是农村取消“两工”之后,投入的缺口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田水利设施和设备老化难以抗御重大自然灾害,特别是上个世纪50、60年代建的水库在水利工程中占的比例很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分散,难以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另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运行管护、维修机制也不健全,责任主体也不够明确。农业用水浪费现象严重,农业用水占到总用水量的6%左右,但是用水的有效利用系数仅为0.47%,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问题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新问题,要进行改革,制定总体措施,从体制、机制和政策上切实加以解决。

    王云龙建议:第一,要把农田水利建设摆在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位置,提高认识。需要认识到农业是基础,而农田水利建设又是基础中的基础。把这方面工作摆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上。第二,继续加大政府投入的力度,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要整合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力,不仅要加大政府投入的力度,还要想办法通过政策引导,吸收社会上的资金,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要通过改革,特别是部分产权制度的改革,引入商业式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农田水利建设。第三,加快制定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建设体制和管理机制,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农村六大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快构建新时期的农田水利建设的体制和管理机制。第四,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这方面要下大力气。我们水资源匮乏,农业用水总数不可能再增加,所以必须在节水上下功夫,找出路,从科学研究、节水技术的应用等各方面想办法,包括对于旱作业、耐旱的品种等各个方面,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第五,加大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大管水、用水,通过完善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田水利建设的管理体制,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农田水利建设的事权划分,严格保护农业灌溉水源和排放工程设施,理顺机制,明确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群众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责任,使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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