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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斌:慎重设定豁免执行财产的范围,避免成为逃债的“避风港”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1-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9年10月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时,丛斌委员在谈到民事执行问题时说,民事执行是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形式,是用法律制度调整财产关系、实现债权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是很重要的,如果这个阶段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执行难,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损害法院的审判权威。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种的,我想应该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

    他说,我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1、关于豁免执行财产的范围。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应尽量慎重设定豁免执行财产的范围,一旦把豁免执行财产的范围扩大了以后,这里就成了一个逃债的“避风港”,就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障碍。

    2、拒执罪的落实问题。刑法上有一个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和判决罪简称为拒执罪。虽然执行难,但是我们在拒执罪的认定上却寥寥无几,不管什么原因,最后的结果是债务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但是又追究了多少人这方面的刑事责任呢?因此,我建议把拒执罪作为自诉案件对待,由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就减少了拒执罪的侦查环节和诉讼环节,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的刑事案件。在法律制度上增加了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和判决的人的打击力度,对执行工作会有促进作用。

    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当中,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能否把积极履行财产义务作为法定的从轻情节,不要定为酌定的从轻情节。如果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各个法院掌握的尺度会不一样。所以在这个制度设计上能否变成法定的从轻情节,这样对一些案件的执行会提供一个法律保障。

    4、执行工作要考虑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要提倡当地政府和党委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这样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的时候就比较顺利。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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