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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司法体制改革还应作更深入思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1-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9年10月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时,徐显明委员说,这两个报告总体上我认为都是高水平的报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不留情面地把自己的问题一一坦露出来,非常难得可贵,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的决心,对此我非常地赞赏。

    他说,超越工作层面,换个更高的角度看,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还应该作一些更深入的思考。现在司法不公和司法不廉,就像报告里讲的,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不公”加“不廉”,正在营造一个巨大的铁球,而这个铁球是停在一个斜坡上,按照惯性定律,这个铁球是一定要下滑的。我们现在要采取很多的措施,要么用肩膀去顶住这个铁球,防止它下滑,要么用各种力量去缚住它,往上拉,防止它下滑,目前就是这样一个状态。两高在防止铁球下滑上做了巨大努力,采取了许多措施,这是应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怎么把这个斜坡改为平途,这是个更大的问题。而这个斜坡是什么呢?就是目前我们的司法体制。

    徐显明说,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上,我建议:第一,促进“司法一元化”建设。1、司法一元化有四个内容,处在核心位置的是司法价值的一元化。目前,我们国家司法价值是割裂的,最高人民法院表述的司法价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表述的司法价值差异很大。司法价值不同,必然导致司法追求不同。所以价值应该走向一元化。要用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所表述的,严格把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唯一的追求,而不再追求其他的价值。2、司法伦理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个从事司法职业的人员,应该有相同的职业伦理。但目前这三个职业阶层,职业伦理的要求各不相同,职业伦理一旦割裂,司法者的从业标准就会出现较大差异,这就等于认可职业伦理水准高的人可以向伦理水准低的人看齐。3、知识结构应该一元化。司法工作是高度职业化的工作,当知识结构不一致的时候,他们之间使用的概念、思维、逻辑就会不同。比如犯罪,法院用的犯罪概念和检察官、律师用的犯罪概念若不达成一致,犯罪就难以认定了,知识结构的问题是法学教育的问题。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教育,尤其是进入职业这一层面后,也是割裂的。最高人民法院有自己的院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自己的院校,现在还有人在推动建立另一系统,这种知识结构的不统一,将会导致司法思维、概念和逻辑上的冲突。4、从业标准的一元化。我们这几年进行的司法改革最有实质性进步的,就是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统一考试之前从业标准也是割裂的。如何把上述四者统一起来,这就是司法体制问题。所以,建议通过顶层设计,实现我们国家的司法一元化。

    第二,司法体制的改革应该向纵深发展。十七大报告涉及司法时用了如下几句话:一是改革司法体制,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三是规范司法行为,四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后还有一句话,就是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司法权的“巨能化”,我们赋予了司法权很多的功能,实际有一些是不应归它履行的。还有一个是司法权的“庞杂化”,即司法权越来越不像司法权了。还有一个问题是司法权的行使方式越来越行政化。这“三化”问题如果不解决,就很难实现十七大报告设定的目标、实现司法权的本质。行政权的本质是执行,立法权的本质是决定,但我们现在司法权不仅仅在判断,同时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职能。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司法权像中同这样庞大和复杂。在这项改革上,建议应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我国宪法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相结合,进行改革的深化。司法权如果不与行政权相分离,铁球向坡下滚动就是不可遏制的。

    第三,在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上,创新与守成应当结合起来。我们现在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心态,就是打着“创新”的旗号不断地求变。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但是守成是一个民族的脚跟,在司法问题上,创新应当慎审。司法的创新越多,可能越不利于我们制度的巩固。司法的基本功能应该是守护这个制度,是把我们已经确定的制度维护好、实现好,这是我们司法最基本的目的,如何培养法官、检察官的忠诚能力、守护能力,比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更重要。

    第四,坚持司法的基本制度。司法的基本宪法制度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独立行使中的“独立”,有四层含义,我们千万不要以自己的误解而不敢坚持这一基本制度。独立含义之一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它本身不应再有行政权的色彩,既不从属于行政权,也不服务于行政权。独立含义之二是:审级独立。每一级法院,都只向法律和产生它的人大负责,而不向上级负责。独立含义之三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指的是法官与法官间的平等,而不是庭长管本庭法官,院长管全院法官。“管理法官”的观念,是司法行政化的根源之一。独立含义之四是:法官判断独立。法官的判断不受干涉,一个法官不能服从另一个法官。在司法基本制度的实现上,我们下的功夫显然不够或根本未予重视。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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