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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体制不顺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1-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9年10月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时,陈斯喜委员说,执行体制不顺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陈斯喜说,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民事执行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特别是从去年11月开始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解决了一大批多年积压的难执行案件,收到了较好效果。在执行工作中,最高法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和执行制度机制建设,加强对地方法院执行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执行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执行工作越来越规范,严格依法执行意识和水平不断增强,大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执结案件数量接连攀高。十年来,全国法院通过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等途径执结案件率达85.39%,这个成绩的取得很不容易,各级法院为此付出了很大努力和心血,值得肯定。

    他说,同时也要看到,尽管近年来民事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完全解决。究其主要原因:

    第一,社会诚信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法院做出判决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很低。在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当事人赖帐、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甚至抗拒执行现象比较常见。一些人还把这些做法当作有本事,是非观严重扭曲,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第二,制度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诚信体系不健全,财产监管手段落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执行手段有限等,加大了执行成本和执行难度。

    第三,不严格依法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些执行人员素质不高,该执行的不及时执行,该查询的不及时查询,该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个别执行人员以权谋私、乱执行、滥执行,人为增加了执行难度。

    第四,执行体制不顺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民事执行通常是由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或独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法院主要是负责执行的监督和执行纠纷的裁判。像我国将民事执行交由法院负责是非常独特的。实践证明,由法院负责民事执行是弊多利少。1、执行不是法院的优势。法院的优势在于它的专业性、程序性和独立性。法院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权,其所掌握的人力、物力资源也十分有限,很难适应执行工作要求。调研中,有些地方法院的执行人员占法院干警达20%,牵涉法院工作精力更高。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大量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是司法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加剧了诉讼难。2、难于形成执行合力。一方面,由于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而法院既不是有关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不能对它下达命令,又不是有关行政机关的兄弟机关,没有相互的合作、支持关系,因此,法院在请求有关机关配合时往往不是很顺便,难以形成执行合力。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做出的大量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执行问题,现在往往是由不同行政部门分别执行,造成机构重叠,资源浪费。3、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公正司法。由法院自己执行自己作出的判决,在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就会使当事人进而影响其他公民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现在信访爆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老百姓遇到纠纷时不愿诉诸法院,而更愿意走信访途径解决,个别甚至非法手段解决,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而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出于执行的考虑,又可能会做出一些不应有的妥协,影响公正司法,进一步削弱司法权威,造成恶性循环。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不可能实现法治。

    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最主要的是应当改革现行的民事执行体制,把民事执行工作交给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来说,可以交由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交由司法机关负责,或者在政府下设立单独的综合执行机构,统一行使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和各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不再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而只负责执行的监督和执行纠纷的裁判工作。改革执行体制不涉及增加机构的人员,相反将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进行整合,可以减少人员。因此,这件事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关键在于下决心。现在已经到了下这个决心的时候了。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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