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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高检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

委员们表示对两院工作一要肯定 二要支持 三要监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王松苗 王丽丽 宋识径) “一要肯定,二要支持,三要监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分组审议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给予了理性评价。用范徐丽泰委员的话说就是,“报告显示了积极的精神,尽量在自己能够做到的范围内尽力去做,对一些从前做不到的事现在想出一种新的方式去做”。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希望检察机关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部署,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找准工作着力点,加大办案和预防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根据本报记者的检索统计,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4年以来连续六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体现了最高权力机关对检察工作的浓浓关爱和坚定支持。

    “报告体现了正确的权力观,对我自己也很有教育意义”

    “曹建明检察长代表高检院作的报告客观实在,不回避问题和困难,体现了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的工作作风,我们深感认同。”胡振鹏、杨德清委员说。

    “高检院的报告鲜明地体现了正确的权力观,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对我自己也很有教育意义。”李传卿委员认为,高检院的报告通篇都在揭示检察机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是一份寓意深远的好报告。

    姜兴长委员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但他首先谈的是高检院的报告:“由于历史原因,在较长的时间里,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现在经过努力后,取得了明显进步,是难能可贵的。”

    丛斌委员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等均对高检院历来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特别是2005年以来,高检院加大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修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开展专项行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动静的大要案,产生了一定的震慑力。”

    “要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真正做到有一件查一件”

    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提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把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作为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这在今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引起了常委委员的高度关注。

    一些委员认为,当前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并不乐观。“有些地方以党纪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造成了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漏网”,丛斌委员对此感到担心。“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与实际存在的犯罪不成比例;处理时又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轻刑化现象非常严重”,陈斯喜委员说。戴玉忠的看法是:“从报告揭示的数据来看,平均下来,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此类案件并不多,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希望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委员们期待全国检察机关抓住有利时机,查办大案要案,带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全面开展。郎胜委员提出:“对渎职侵权犯罪,检察机关日常性查办案件的力度更要切实加强。让那些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的犯罪行为无处遁形。”在此基础上,委员们建议检察机关重点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犯罪、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等,“加大办案力度,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

    继续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必须提高办案能力。“要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真正做到有一件查一件,一查到底!对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抗诉。”陈斯喜、郎胜等委员对检察机关近一段时期以来,从上到下注重办案的执法理念非常认同。

    提高侦查能力,必须努力扩大线索来源渠道。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霍瑛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能力建设,首先就要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执法执纪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同时,还要将查办和预防工作统筹起来,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效能,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需要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要通过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经常性地开展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人员素质,特别是要增强办案人员查处案件的勇气和魄力,让他们在人民群众当中拥有更高的威信。”姜兴长、李传卿、范徐丽泰等多位委员将加强队伍建设定义为“提升执法能力的重中之重”。

    “修改刑法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侦查措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调研发现,一方面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造成损失巨大,一方面案件查办确实面临“三难一大”———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查办案件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大。在她看来,目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案件的提办机制、异地管辖机制还有待健全。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姜吉初更是一针见血:反渎职侵权工作难就难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要从根本上解决,必须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对此,除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外,姜健代表认为,应该进一步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健全案件提办机制和异地管辖机制。

    戴玉忠注意到,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赋予有效的侦查手段,因此要“抓住立法机遇”,表达合理诉求。丛斌委员更是一语中的:“扩大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相适应的配套侦查措施”。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陈斯喜委员建议法院和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量刑标准,对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刑、缓刑作出规定。丛斌委员建议修改刑法,适当提高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幅度。霍瑛代表认为,对职务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制,刑法应规定对渎职侵权案件不适用缓刑。国家要进一步调整反腐败策略,切实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和反贪污贿赂工作同等重视。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像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形成两家即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良性互动,形成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

    “一要肯定二要支持三要监督”

    “最高法和最高检面对的很多问题并不是他们本身的问题,如果把转型期的社会矛盾转嫁到两院身上,本身就不公平”,马启智委员的发言,引起了白克明等委员的共鸣:“现在两院确实有‘代人受过’的现象”,因此委员们建议对两院工作“一要肯定,二要支持,三要监督”,为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李传卿委员说,“从我参加的一些视察和调研来看,渎职侵权是犯罪与错误交织在一起,是行政管理、执法与司法交织在一起,既有依法严惩又有教育保护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查处本部门犯罪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加大监督力度。”

    针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的现象,有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和严重性的认识,绝不宽容此类犯罪。哈根巴斯、唐世礼等委员和姜健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走进机关、深入群众进行宣传,营造人人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姜吉初认为,应当把“维护司法权威”作为任用、考核、评价党政干部的一项重要标准,对于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保护的领导干部,绝不重用。

    基层反渎职侵权机构力量的薄弱也是掣肘工作开展的因素。哈根巴斯等委员提出,不少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编制核定、人员配备还不到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短缺问题仍然突出。对此,白景富、哈根巴斯等委员建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监督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在人员编制、技术装备等方面向反渎职侵权部门倾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加强领导和支持。

    在审议中,牟新生、杨德清委员,秦希燕代表等建议,进一步加强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发现线索、查办案件和预防犯罪的能力。

    接受监督,重在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是对我们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的这番表述,是全体检察人的共同心声,也必将化作全体检察人的自觉行动。

  来源: 检察日报 2009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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