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草案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有望实施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制度难以落实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针对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额收购制度难以落实的情况,今天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将其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专家认为,此举将有力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

  现行可再生能源法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规定了三项原则: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

  在此基础上,环资委在修正案草案中突出强调了以下三个原则:

  ———统筹规划原则。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综合协调,强化国家规划对地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科学的快速有序发展,又要防止不具备基本条件时盲目发展;

  ———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保障性收购的最低限额指标,加强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在现有资金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将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集中使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统一调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比如,规划缺乏足够的资源评价基础,规划目标缺乏科学预见性,国家和地方规划间缺乏相互衔接,使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我国风能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东北“三北”地区和东南沿海等偏远地区,绝大部分处于电网末梢,电网建设相对薄弱,致使东北、内蒙古、西北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风电难以输送到负荷中心。

  “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说,要强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衔接,明确地方根据全国规划编制地方实施规划,增加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有效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草案根据这一目的进行了相应修改。同时,为增强批准的全国和省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调控作用,草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实施规划增加了规划编制原则和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强化电企收购的责任和义务

  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强化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

  为此,草案增加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规定。

  “这也是一些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起步和成长阶段实施的重要政策。”汪光焘说。

  草案还明确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最低限额指标的实施。

  将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2厘钱,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左右。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2009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 王伟
相关文章
汪光焘作关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可再生能源法调研组在鲁专题调研
黄鸣:《可再生能源法》有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