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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春鹰: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极大地完善了现行职业病防治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在审议时说,经过三次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逐步成熟。这次修改有很多重大的制度上的进步,是非常好的一次修正,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信春鹰委员认为,三次修改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是理清了职业病防治中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第2条。在本法修正之前关于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在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有的地方不一致,造成政令不通和上传不能下达的情况,也造成了职业病防治中的一些问题。本次修正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二是强化了源头控制。职业病的问题是我们国家社会生活中面临的很大一个问题,有数据表明,现在有1亿多人暴露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威胁之下。已经发病的职业病病人虽然没有特别准确的数字,但是近些年来仅尘肺病一项,每年都发生大量病例。这次修法强化了源头控制,强调生产单位、用人单位要对职业病防治负全责,主要体现在这次修改的第3614条中,非常具有针对性。

三是解决了劳动者诊断难和看病难的问题。前几年有一个“开胸验肺”事件,这个事件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也是促使这次修法的一个主要原因。为了解决诊断难和看病难的问题,从国务院的草案到常委会的三次审议,重点都放在这个问题上,就是制度上怎么保障劳动者能够诊断和治疗。之前,职业病诊断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实践中的问题,一个是布点比较少,老百姓看病不方便;再就是门槛比较高。现在修改之后,即第44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扩大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范围。最为重要的,我认为是在整个看病和诊断过程中规定了很多对劳动者有利的制度,比如第48条要由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的接触史,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日常监督的信息做出判断,这都是对劳动者有利的。劳动者对病史和资料,包括劳动关系、工作岗位有争议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30日内必须做出仲裁决定。在仲裁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所有这些规定都针对现在职业病诊断治疗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所以这些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非常有意义。

    四是,这次修正草案还规定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没有办法确认劳动关系的病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地方人民政府还要帮助他们采取措施获得医疗救治,这也是经过前两次审议之后增加的条款。以上这四方面的修正极大地完善了现行职业病防治制度,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问题。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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