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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凯:加强职业病预防 明确监管部门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兴凯建议,应进一步增加并明确职业病预防的内容,细化各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分工。

张兴凯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十分重要的一部法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对预防和诊断治疗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起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防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好的做法。适时对职业病防治法做出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次修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委、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等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陈竺部长对修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修改思路和主要修改内容作了说明,特别是关于职业病的申报、诊断治疗和职业病患者的保障等,在修改稿中比较完善,也比较具体,规定也是可行的,这说明有关部门做的工作是比较充分的。

张兴凯委员建议:第一,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稿中,“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不够,应进一步增加并明确职业病预防的内容。由于修改前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致使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预防工作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有一些职业病还是不能完全治愈的,比如尘肺病、矽肺病、石棉尘肺等等。因此,职业病的预防就显得特别重要。尽管有关部门发布了我国职业病的一些资料,比如卫生部在2009年发布的《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给出了一些数据,在这个报告中给出,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但是,我觉得,很多关于职业病,特别是职业危害预防的底数我们还是不清楚的。一是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分工更加复杂和预防监管机制等原因,目前我国职业危害暴露的场所、暴露强度、暴露人数等底数不清;二是由于监管不得力,或者非法生产等原因,目前“速发、群发、高发”职业病的职业危害场所数量、类别和分布区域情况等底数不清;三是由于职工的受检率很低、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缺失等原因,实际职业病患者人数,特别是新发职业病人数的底数不清。这些有的是监管不到位,或者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但机制不顺、制度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在修改稿中,有关企业职业卫生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重大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定期检测制度、职工健康监护制度等等不够完善,也不够明确。尽管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稿中增加了一些职业病预防的内容,但还不够具体、不够明确,还应进一步增强和明确职业病预防的内容,特别是应当增加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二,在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稿中,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分工不够明确,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分工。在目前的修改稿中,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四类部门,并明确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样的规定显然职责不够清晰,比如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在现行的修改稿中国家以及省区市县等地方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与省区市县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如何处理?在修改稿中都不是很清晰。实际上,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应该是很清楚的,在1999年之前,以及国际惯例做法都是很清楚的。针对职业病防治的政府责任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针对职业病的预防,就是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问题;二是针对职业病的判定,就是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的问题;三是职业病患者的保障,就是职业病患者的康复、保障及监督管理的问题。针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显然是不可分开的。比如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粉尘浓度的监督管理,一个喷漆车间的苯浓度的监督管理,是职业卫生问题还是安全生产问题呢?我认为是不可分开的。还有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问题,比如氯气泄漏、氨气泄漏的应急处置问题,如果人为分为职业卫生或者安全生产的应急处理,就使应急工作复杂化,责任和权力不够明确。

第三,在目前的修改稿中,针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职责不够清晰,应进一步理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各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使权力与责任对等、对应,做到有权力就要负责任。比如,在现行的修改稿中,“行业协会规范”的职业病工作机制是指什么?什么是行业协会规范的?再比如“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卫生设施三同时验收”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证等。这就不清晰。所以,我觉得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事项没有理顺,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职责理顺,使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对等,做到有权力就要负责任。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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