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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基金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私募基金现有监管格局没有改变,私募基金投资公开发行股票由证监会监管,投资非公开发行股权或股票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

  经济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许跃芝李万祥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重新界定了适用基金法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基金法。此外,该修订草案还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有的部门提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从事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会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可由本法调整,但对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为宜,建议对买卖股票的范围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孙安民说,草案三审稿将这一款中的“买卖股票”修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析人士说,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现有的监管格局没有改变,私募基金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由证监会监管,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股票仍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还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孙安民表示,二次审议之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增加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经研究,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本法对此可作出衔接性规定。据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因此,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证监会领导人员在离职三年内、普通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来源: 经济日报 2012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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