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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完善基金组织形式的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6-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基金的组织形式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目前,我国的基金组织形式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较大、作用发挥受限,投资者缺乏意志表达机制,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因此,修订草案在现行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实践和国外基金发展经验进行了创新,增加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

  修订草案规定,理事会型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依法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职权;无限责任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参与基金,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在法律关系上,二者是与契约型基金性质相同的信托性资金集合体,投资人均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均为受托人或者共同受托人,只是在内部运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另外,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共同作为新增的一章出现在修订草案中。修订草案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经注册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来源: 法制日报;2012-6-27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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