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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专利法修订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

王婧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从1984年到1992年再到2000年,也许是巧合,每隔8年,《专利法》修订一次。转眼又是8年光阴荏苒,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企业成为国家创新主体的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草案于近期通过了国务院审议。

  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已逾1.3万件,平均每年增长10%,很多创新型企业因遭遇专利侵权而蒙受重大损失,一些“创新先进”甚至因此成为了“创新先烈”。《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时,重点加大了对专利侵权的惩处力度……

  专利侵权 后果真的很严重

  众所周知,经济处罚是全球各国处理专利侵权者的重要司法手段之一。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者的罚款金额,为其违法所得的3倍,如果侵权者没有违法所得,则处以5万元罚款;而此次通过国务院审议的《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则一举将以上数字分别调整为“4倍”和“20万元”。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妄图打“擦边球”的侵权者,草案也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即便出现权利者的损失、侵权者的违法所得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法院仍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裁定侵权者给予权利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大幅提升罚款金额,消除现有制度盲区,并设定高额罚款……《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全方位地提升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经济惩处力度———今后,企业一旦出现专利侵权行为,其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绝对是巨大的。

  2008年元月,在品牌中国产业联盟公布的“2007中国品牌大事记之十大品牌事件”中,正泰与施耐德的专利侵权诉讼位列其中。这一事实说明,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侵权对企业的影响已远远超出司法范畴,它还与企业的品牌形象密切相关。

  有关专家指出,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通过国务院审议的《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在政策面充分展示了我国政府保护创新的坚定决心。

  专利工作 要尊重也要有行动

  企业要想远离专利侵权,在树立并贯彻尊重他人专利意识的同时,还得对自身和他人的专利研发状况了若指掌。

  然而,要想做到“知己知彼”并不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了集团化发展,经营范围越来越广……究竟哪些部门在研发什么技术,面对迅速膨胀的企业规模,企业如何做到“知己”?截至2008年3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便超过410万件……究竟哪些企业申报了什么专利,面对海量专利,企业如何实现“知彼”?

  跨国公司的经验对成长中的中国企业不乏借鉴意义。精工爱普生知识产权本部长上柳雅誉向记者介绍,精工爱普生集团还建设了专业的专利检索信息化系统,该系统收录的专利信息超过2000万条,在检索美日两国专利的性能上,甚至远远高于日本特许厅提供的公开系统的能力。爱普生的所有技术人员都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网进行系统检索,大大提高了技术人员进行专利检索的积极性,既提高了爱普生专利申请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也使公司在新事业启动时的专利调查工作变得切实可行。

  依靠专业的团队,强大的信息化系统,精工爱普生集团在专利工作上实现了“知己知彼”,不仅使得企业有效地远离了专利侵权,还提高了专利申请成功率,并形成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全球管理体制。

  当前,在《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描绘的大背景下,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创新的主体,所以《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虽然重点加大了对专利侵权的惩处力度,但其根本目的却非“打击”,而是鼓励、保护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因此,广大企业应该充分借鉴国际先进企业的经验,树立并贯彻尊重他人专利的意识,抓紧时间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和专利信息化系统。远离专利侵权,才能持续健康成长。

  来源: 法制日报2008年10月0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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