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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传资源保护

——分组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六)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8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任茂东委员说,草案中修正的内容我认为是可行的,特别是新增加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取得或利用违反有关法律,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有效地保护遗传资源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非常同意这点修改内容。

陈宜瑜委员说,新增条款使用“遗传资源”这个词不能完全起到保护我国特有生物资源的目的,建议改用“种质资源”,可能更准确些,这样不仅保护遗传背景清楚的生物资源,也保护许多潜在的生物资源。此外还有两个与此相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是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利用技术优势抢注基因测序结果,应考虑限制对功能不明确的基因结构的专利申请。

许智宏委员说,草案明确提出了“遗传资源”的问题,讨论过程中大家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现在稿子上的提法,总的来讲我表示同意。中国是遗传资源大国,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方式,索取中国的遗传资源,培育了大量的新品种或获得了不少有用的基因,并申请了专利,然后再返回到中国来。如果我们没有这种规定,会使我们失去因利用我国特有遗传资源所带来的经济权益。比如参阅资料中关于大豆的例子,即是典型的例子。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物资源流失是非常严重的,我们中国的公民应该加强这方面的保护意识,并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宣传,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自然资源。

贺一诚委员说,建议在第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该新增规定及时且有必要,有利于保护遗传资源,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已成为国际讨论的焦点之一,因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规定则一定要完善。

贾春梅(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遗产资源的保护问题,草案一方面规定,“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该遗产资源、传统知识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果这样规定,实践操作的结果会是,都不会申明来源,只说明理由,那么,又如何确认其获取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呢。可以看出,这样修改是为保护国家利益而争取的结果,但是相应的制度,必须尽快完善,才能使法律规定达到应有的效应。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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